2012年內蒙古政法干警民法簡答題(11)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7-1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簡述宣告死亡撤銷的后果。
答:公民的死亡宣告被撤銷的,產生如下法律后果:
(1)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仍然有效。
(2)人民法院撤銷死亡宣告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夫妻關系不能自行恢復,要恢復夫妻關系,需辦理復婚手續。
(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4)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但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以退還。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如果原物已經不存在,則應給予適當補償。
(5)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及孳息外,還應對給他人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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