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內蒙古政法干警民法簡答題(10)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7-1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宣告死亡的程序。(1)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以宣告某公民死亡。有資格提出申請的利害關系人的范圍和順序是: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④與被申請宣告死亡的人有其他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2)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人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根據被宣告失蹤人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終結審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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