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政法干警民法學精講民事主體
來源:華圖教育發布時間:2012-09-12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規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
公民,是指具有一國國籍,并按該國憲法和法律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簡答—概念和特征)
(1)民事權利能力,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2)特征:①民事權利能力是一種資格,是獲得民事權利的前提;②民事權利能力包括民事主體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③法律賦予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④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主體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離的。
(3)開始與終止:①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取得始于出生——出生的時間以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②終止: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于死亡時消滅。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簡答——概念和特征)
(1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律確認的自然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從事民事活動,參加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
(2特征:①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定性;②民事行為能力與公民的年齡和精神狀況直接相聯系;③民事行為能力非依法定條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3)我國現行立法采取年齡和精神狀況兩種標準進行劃分:(★★★單選)
①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
包括:A.18周歲以上;B.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純獲利益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有效
包括:A.十周歲以上;B.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③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純獲利益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有效。
包括:A.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B.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例題】(多選)小周今年17歲,在鄉辦糧食工廠做工,基本能夠滿足自己生活需要。依照民法,小周(AD )
A.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B.無民事行為能力
C.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D.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蹤:是指經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由法院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滿法定期限的公民為失蹤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判決宣告下落不明滿法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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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蹤 |
宣告死亡 |
條件 |
公民離開其住所下落不明滿2 年的事實 |
① 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②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③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當事人不可能生存的,其利害關系人可以立即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 |
由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請。 可提出申請的利害關系人范圍: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如自然人的債權人或債務人等 |
由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請。 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范圍和順序是: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4)其他與被申請宣告死亡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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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 |
公告期為3 個月 |
公告期間為1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為3 個月 |
后果 |
為被宣告失蹤人建立財產代管制度 |
產生與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
撤銷 |
被宣告失蹤/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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