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監理師綜臺考試命題預測試卷及答案 (3)
來源:互聯網發布時間:2009-06-09 16:32:39
試題二
l.明挖基礎施工的方法除混凝土加固坑壁開挖方法外,還有無支護加固坑壁和用擋板支護坑壁的基坑開挖方法。
2.對圍堰的一般規定涉及圍堰的高度、外形、面積、斷面尺寸、類型、使用條件和一般要求。
3.除雙壁鋼圍堰施工方法外,圍堰的施工方法還有土石圍堰施工、板樁圍堰施工和鋼套箱圍堰施工。雙壁鋼圍堰施工的工序為:設計制作一浮運就位一著床下沉一清基封底或清基后澆注基礎混凝土一圍堰拆除。
4.采用帷幕法對基坑排水施工的具體方法有凍結法、硅化法、水泥灌漿法和瀝青灌漿法。
5.地基加固的方法有:換填法、樁體擠密法、強夯法、預壓法、振沖法、粉體噴射攪拌法、高壓噴射注漿法和化學液體加固法。
試題三
1.合同有效性的判定:
(1)甲與乙簽訂的總承包合同有效。
理由:根據《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關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單位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
(2)乙與丙簽訂的分包合同有效。
理由:根據《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關規定,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3)乙與丁簽訂的分包合同無效。
理由:根據《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關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因此,乙將由自己總承包部分的施工工程全部分包給丁,違反了《合同法》及《建筑法》的強制性規定,導致乙與丁之間的施工
分包合同無效。
2.甲以丙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不妥。
理由:甲與丙不存在合同關系,因為乙作為該工程的總承包單位與丙建筑設計院之間是總包和分包的關系,根據《合同法》及《建筑法》的規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3.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責任劃分:丙未對現場進行仔細勘察即自行進行設計導致設計不合理,給甲帶來了巨大損失,乙和丙應對工程建設質量問題向甲承擔連帶責任。
4.根據《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50 %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1 %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25%~50%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試題四
1.不妥之處及正確做法:
(1)不妥之處:業主成立了招標工作組。
正確做法:業主應成立招標領導小組和招標工作組。
(2)不妥之處:招標工作組負責對招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并處理各方面的關系。
正確做法:對招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并處理各方面的關系是招標領導小組的主要任務,而招標工作組負責具體的業務工作。
(3)不妥之處:確定招標方式、合同形式和合同段后,據此制定工作計劃。
正確做法:制定工作計劃后才確定招標方式、合同形式和合同段。
(4)不妥之處:編制和發售招標文件后,向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
正確做法:招標公告發布后,對報名參加投標的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才可以購買招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