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精講講義(19)
來源:發布時間:2009-03-28
污染型建設項目主要包括:
1.水污染型建設項目---輕工、化工類項目
2.大氣污染型建設項目---火電類建設項目案例分析
3.噪聲污染型建設項目---城市道路、地鐵
4.固體廢物(垃圾場)建設項目案例分析
5.市政開發類建設項目---公用工程、住宅小區
關于法律法規、相關政策運用的補充
一、 水污染型建設項目---輕工、化工類項目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1996-05-15)、《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2000-03-30)
①熟悉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的劃分及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
劃分:第二十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劃定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其他等級保護區。各級保護區的劃分方法為: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劃定一定的水域和陸域為一級保護區。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外,可以劃定一定的水域和陸域為其他等級保護區。各級保護區應當有明確的地理界線。
禁止的行為:
一級保護區
禁止向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的水體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設置的排污口,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對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應當加強保護。
對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級保護區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改建項目,必須削減污染物排放量。
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超過國家規定的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
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設立裝卸垃圾、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碼頭。
②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防治水污染設施“三同時”的有關規定
新建、擴建、改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水污染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經有關部門審卉批準。在運河、渠道、水庫等水利工程內設置排污門,應當經過有關水利工程管理部門同意。
建設項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設施必須經過環境保護部門檢驗,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準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③熟悉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的適用標準的有關規定
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水質,適用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二級保護區內的水質,適用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
④了解新建排污口設置的有關規定(第二十七條)
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⑤了解向地表水體排放廢水、污水及傾倒廢渣、城市垃圾等廢棄物的有關規定
⑥了解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有關規定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1999-12-25)
①熟悉保護海洋生態、珍稀動物天然集中分布區、生存區及歷史遺跡和自然景觀的有關規定(第二十條)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紅樹林、珊瑚礁、濱海濕地、海島、海灣、入海河口、重要漁業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態系統,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區域及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歷史遺跡和自然景觀。對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價值的已遭到破壞的海洋生態,應當進行整治和恢復。
②熟悉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確關規定(第六章)
③了解入海排污口設置的有關規定
④了解向海洋排放廢水的有關規定
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年1月)
熟悉危險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與有關場所、區域的距離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有關規定。
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①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②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③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④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⑤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⑥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⑦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4.相關標準
(1)《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
(2)《海水水質標準》(GB 3097-1997)
(3)《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
二、大氣污染型建設項目---火電類建設項目案例分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12月26日)
1.1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1.2熟悉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單位的有關規定
1.3熟悉新建和技術改造企業防止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有關規定
1.4掌握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的“三同時”規定
1.5了解保護自然生態系統區域、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水源涵養區域、自然遺跡、生態環境以農業環境等的相關規定
1.6了解在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及其他設施的有關規定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
熟悉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區的有關規定;(第十五條)
了解大氣環境質量公報的有關規定;(第二十三條)
了解防治燃煤產生的大氣污染的有關規定;(第三章)
3.《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1997午11月1日)
了解國家鼓勵發展的節能技術。(第三十九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02年6月29日)
①了解國家對浪費資源和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后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強制淘汰制度的規定(第十二條)
②熟悉企業在進行技術改造時應采取的清潔生產措施(第十九條)
企業在進行技術改造過程中,應當采取以下清潔生產措施:
采用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嚴重的原料;
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工藝和設備,替代資源利用率低、污染物產生量多的工藝和設備;
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物、廢水和余熱等進行綜合利用或者循環使用;
采用能夠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防治技術。
5.兩控區環境政策[《國務院關于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有關問題的批復》(國函[1998]5號)、《兩控區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計劃》(國函[2002]82號)]
了解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要求。
(6)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發[2002]26號)
(7)有關發展熱電聯產的產業政策
(8)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目錄及工商投資領域制止重復建設目錄和禁止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基本內容及用途
6.相關標準
(1)《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
(2)《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
● 掌握本標準的適用范圍
● 熟悉本標準的指標體系
● 掌握排放速率標準等級
● 熟悉關于排氣筒高度及排放速率的有關規定
● 熟悉監測采樣時間與頻次
● 了解現有污染源大氣污染物中常規項目(二氧化硫、二氧化氮、顆粒物)的排放限值
● 了解新污染源大氣污染物中常規項口(二氧化硫、二氧化氮、顆粒物)的排放限值
(3)《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 1996)
● 熟悉本標準的適用范圍
● 熟悉本排放標準的適用區域及各區域對工業爐窯建設的要求
三、 噪聲污染型建設項目---城市道路、地鐵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
①熟悉環境噪聲和環境噪聲污染的含義
②了解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有關規定
③了解城市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排放標準的有關規定
④了解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應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對周圍生活環境影響的有關規定
⑤了解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筑施工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有關規定
⑥了解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進行夜間建筑施工作業的有關規定
⑦了解建設經過已有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輕軌道路,在已有的城市的交通干線的兩側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穿越城市居民區、文教區的鐵路、民用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2.相關標準
①《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②《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標準》
③《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四、固體廢物(垃圾場)建設項目案例分析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1.1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原則;
第三條 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國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國家鼓勵、支持采取有利于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的措施,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發展。(① “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
第五條 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②污染者依法負責原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③全過程管理原則 指對固體廢棄物從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直到最終處置的全過程實行一體化的管理。)(④分類管理的原則鑒于固體廢物的成分、性質和危險性存在較大差異,所以,在管理上必須采取分別、分類的管理辦法,針對不同的固體廢棄物制定不同的對策和措施。)
第二十二條 在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