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淺論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三)
來源:發布時間:2008-10-30 10:44:04
要解決此難題要從三個方面入手,一是加強科技進步,使模糊的工程質量能變得清晰;二是加強承包商的素質管理與招投標管理,讓好的承包商拿到標;三是設計最優契約,讓承包商與開發商的利益一致起來,形成有效的激勵機制,讓承包商有提高工程質量的內在動力。只有開發商對工程質量有充分的關注,這樣才能在采取一系列措施之后清除質量隱患。實際建設市場中的開發商是一個復雜群體,雖然開發商都是經濟人,以追求效用最大為目的,但他們所追求的目標與工程質量的關聯程度的不一致,導致他們對工程質量的態度也是不同的。
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技術法規旨在保障人民群眾的利益,是必要的,不能讓步。根據投資目的與工程質量的關聯程度,開發商可分為三類。第一類開發商投資工程并直接從工程的使用中獲得回報,如自建廠房,通過對廠房的使用回收投資,獲得利潤。第二類開發商投資工程后通過出售,間接來獲得投資回報,如房地產開發商。第三類開發商投資工程并不要求經濟回報,主要是政府投資工程。
第一類開發商對工程質量的關注程度是最高的,因為工程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它使用工程的效果,也就是關系到他自己的投資回報,也就是說,業主的投資所追求的目標與提高工程質量之間的關聯度極高,高質量才意味高回報。因此,對于這類開發商,不必擔心他們會發生很多損害工程質量的違規行為,法律法規和行政監督不應該把它們作為重點對象。然而,由于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期,市場主體的經濟成份十分復雜,要清晰地界定出第一類開發商是困難的。而且,對于第一類開發商來說,要使他們對工程質量有較高關注,還必須清晰界定產權。產權不明晰,既使由第一類開發商投資,他也不會有長遠的打算,此時,他所考慮的只是如何盡快的收回投資,對工程質量自然不會十分關心。對此,幫助第一類開發商治理它所處的大環境,對他們提供多一些幫助和服務是促使工程質量提高的重要途徑。
第二類開發商是較為特殊的一類開發商,相對于承包商來說,他們是工程的采購者,是開發商。而對于真正的置業者,他又成為服務商,最終的開發商是置業者。第二類開發商是一類過渡性的開發商,最終開發商對工程質量的驅動力必須經過第二類開發商傳遞到市場,第二類開發商因而具有開發商與服務商的兩面性。前文提及的外因條件適用于開發商與承包商之間的關系,而當開發商面對置業者時,開發商的位置正好反過來,他成為工程質量信息相對較為充分的擁有者,他處于信息優勢。由前文的分析可知,在不平衡的信息分布的博弈者之間,工程質量便具有了外部性。置業者由于自身條件限制,劣勢明顯,特別是對于質量信息的占有,而且很難改變這種不利地位,獲得與開發商對等的信息,因而最終置業者對開發商的驅動力減弱。對開發商來說,工程質量與其投資目的之間的關聯性也隨著最終置業者驅動力的減弱而變弱,于是,開發商可以大膽地發包給報價最低或其喜歡的承包商,建設過程也不必太操心,最終工程質量雖無法保證,但也能利用信息的不對稱性,甚至欺詐達到盈利目的。因此對第二類開發商不僅要幫助,更要監督。從宏觀上強化市場準入和行業競爭,加大政府監管,在事前減少質量隱患發生的概率,同時,加強立法,強化開發商的質量法定責任,如售后質量保險責任,減少開發商利用簽訂合同搞合同欺詐的機會,并且通過宣傳教育,讓置業者充分認識到律師在合同簽訂中的作用。律師的介入一方面可減少合同糾紛,更重要的是可以很好的督促開發商重視工程質量。
第三類開發商是作為投資者的政府開發商,代表了公眾的利益,從整體上來看,對工程質量是有較高關注的。但由于投資體制、部門利益、監督機制等的影響,代表政府作為開發商的部門機構或個人,其利益與整個政府的利益可能不一致,有權指手劃腳的太多,能真正負責的太少,在建設過程的各個階段,各部門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糾纏不清,一旦出現質量問題,相互推諉,行政資源浪費嚴重,責任難以落實。較突出的表現在投資、建設、管理、使用混為一談,各自以己方利益出發,工程質量責任的缺位與錯位十分突出,工程質量難以保證。當務之急就是要充分協調好投資、建設、管理、使用各環節多部門的利益。通過責、權、利的調整,特別是合理強化各部門及相關個人的質量責任,使投資、建設、管理、使用各環節適度的、合理的相分離,形成相互監督制衡的良好局面。打破目前這種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各級政府自己管自己的不合理的政府工程管理模式。同時,對于適應市場化運作項目則堅決推向市場,減少行政資源的負擔。對不適應市場化運作的政府工程,可借鑒深圳、上海等地的經驗,建立集中統
專業高效的政府工程管理制度,提高投資的效益與工程質量。
當然,也可能同一個開發商同時屬于幾類不同類型的開發商,這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