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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執 業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估價師必須在一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評定、取得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機構(以下簡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內執行業務。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資質等級及其業務范圍,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估價師執行業務,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統一接受委托并統一收費。 第二十五條 在房地產價格評估過程中,因違法違紀或者嚴重失誤給當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有權向簽字的房地產估價師追償。 轉貼于:房地產估價師考試_考試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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