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房地產估價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注冊機構撤銷其注冊,收回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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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撤 銷 注 冊
第二十條 房地產估價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注冊機構撤銷其注冊,收回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書: 本人未申請續期注冊的; 按照有關規定,應當撤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撤銷注冊,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聘用單位、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估價師學會或者有關單位及個人提出建議; 。ǘ┳猿鯇彊C構對事實進行調查核實,并將調查結果報注冊機構; (三)注冊機構批準撤銷注冊并核銷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書。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估價師自被撤銷注冊、收回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書之日起,不得繼續執行房地產估價師業務。 被撤銷注冊后,具有申請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資格者可以申請重新注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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