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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房地產估價師注冊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行房地產估價師業務的,由其聘用單位于注冊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辦理續期注冊手續。
第十六條 續期注冊,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交申請報告; (二)聘用單位審核同意簽字蓋章后,連同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材料一并上報注冊初審機構; (三)注冊初審機構應當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其續期注冊的決定。 注冊初審機構審核認定該房地產估價師無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不予續期注冊的情形的,應當準予續期注冊,并在其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上加蓋續期注冊年限專用章。 (四)注冊初審機構準予續期注冊的,應當于準予續期注冊之日起三十日內報注冊機構登記備案。未經登記備案的,其續期注冊無效。 第十七條 申請續期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在注冊有效期內的工作業績和遵幻守法簡況; (二)申請人在注冊有效期內參加中國房地產估價師學會或者其指定機構組織的一定學時估價業務培訓,達到繼續教育標準的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所在單位考核合格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續期注冊的有效期限為三年。 第十九條 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予注冊的情形,或者脫離房地產估價師工作崗位連續時間達二年以上(含二年)者,不予續期注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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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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