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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經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者,應當自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注冊。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部門為房地產估價師的注冊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注冊機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為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管理初審機構(以下簡稱注冊初審機構)。 第七條 申請房地產估價師注冊,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交申請報告、填寫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申請表; (二)聘用單位審核同意簽字蓋章后,連同本辦法第十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材料一并上報注冊初審機構; (三)注冊初審機構自接到注冊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受理其注冊申請的決定; (四)注冊初審機構決定受理注冊申請的,簽署意見后,統一報注冊機構審核。經注冊機構審核認定,對符合本辦法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辦理注冊手續,頒發《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三)因在房地產價格評估或者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不滿二年的; (四)受吊銷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書的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五)不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內執業或者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內執業的; (六)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它情形。 第九條 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人員,逾期未申請或者雖經申請但未獲準注冊的,其資格自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簽發之日起可保留二年。在資格保留期限內申請注冊的,經審批符合注冊要求的,準予注冊。二年期滿后再申請注冊的,需參加中國房地產估價師學會或者其指定的機構組織的估價業務培訓,并達到繼續教育標準的,方可準予注冊。 第十條 申請房地產估價師需提供下列證明文件: (一)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申請表; (二)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原件,該證件自簽發之日起超過二年的,應當附達到繼續教育標準的證明材料; (三)工作業績證明材料; (四)所在單位推薦意見及單位考核合格證明。 第十一條 根據本辦法注冊的房地產估價師,其注冊有效期自注冊之日起計為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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