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司法考試大綱[卷二](刑法、刑訴法、行政法與行訴法)
刑法 基本要求 系統掌握刑法的體系、結構和各知識點;準確把握刑法基本原則和各種制度的具體內容;正確理解犯罪的一般概念與犯罪構成的原理;全面理解排除犯罪的事由、各種犯罪形態的特征與成立條件;弄清各種刑罰的基本內容、適用對象以及在適用中應當注意的問題;熟練掌握各種具體犯罪尤其是常見罪、多發罪、嚴重罪、疑難罪的概念、構成要件以及相關犯罪之間的區別;熟悉刑法條文和有關的司法解釋,了解刑法規定和司法解釋的理論依據與實踐依據;能夠運用刑法規定與刑法理論正確、全面、透徹地分析疑難案例。 第一章 刑法概說 第一節 刑法的概念、性質和體系 刑法的概念與分類 刑法的性質與任務 刑法的體系與解釋 第二節 刑法的基本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平等適用刑法原則 罪刑相適應原則 第三節 刑法的適用范圍 刑法的空間效力(刑法的空間效力的概念 對國內犯的適用原則 對國外犯的適用原則 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承認) 刑法的時間效力(刑法的時間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概說 第一節 犯罪的概念 社會危害性 刑事違法性 應受刑罰處罰性 第二節 犯罪的分類 理論分類(重罪與輕罪 自然犯與法定犯 隔隙犯與非隔隙犯) 法定分類(國事犯罪與普通犯罪 身份犯與非身份犯 親告罪與非親告罪 基本犯、加重犯與減輕犯) 第三章 犯罪構成 第一節 犯罪構成概述 犯罪構成的概念(犯罪構成的法定性 犯罪構成的主客觀統—性 犯罪構成與社會危害性的統一性 犯罪構成的重要性) 犯罪構成的分類 犯罪構成要件 第二節 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的概念 犯罪客體的分類 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關系 第三節 犯罪客觀要件 犯罪客觀要件概述 危害行為(作為 不作為) 危害結果(危害結果的特征 危害結果的種類 危害結果的意義) 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刑法上因果關系的概念 刑法上因果關系的特點 刑法上因果關系的認定 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系 刑法上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 行為的時間、地點與方法. 第四節 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概述 自然人犯罪主體(刑事責任年齡 刑事責任能力 特殊身份) 單位犯罪主體(單位犯罪概述 單位犯罪主體的認定) 第五節 犯罪主觀要件 犯罪主觀要件概述 犯罪故意(故意的概念 故意的種類 故意的認定) 犯罪過失(過失的概念 過失的種類 過失的認定) 無罪過事件 犯罪的目的與動機(犯罪目的 犯罪動機) 刑法上的認識錯誤(認識錯誤的概念 法律認識錯誤 事實認識錯誤) 第四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一節 排除犯罪的事由概述 排除犯罪的事由的概念 排除犯罪的事由的分類 第二節 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的概念 正當防衛的條件(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具有防衛意識 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防衛 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防衛過當及其刑事責任 特殊正當防衛 第三節 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的概念 緊急避險的條件(合法權益面臨現實危險 危險正在發生 出于不得已而損害另一合法權益 具有避險意識 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避險過當及其刑事責任 第四節 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五章 故意犯罪形態 第一節 故意犯罪形態概述 故意犯罪形態的概念 故意犯罪形態與故意犯罪階段的關系 故意犯罪形態與犯罪構成的關系 第二節 犯罪預備 犯罪預備的概念與特征(主觀上為了犯罪 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 事實上未能著手實行犯罪 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的區別 預備犯的刑事責任 第三節 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概念與特征(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的類型(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 未遂犯的刑事責任 第四節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概念 犯罪中止的特征(中止的時間性 中止的自動性 中止的客觀性 中止的有效性) 中止犯的刑事責任 第六章 共同犯罪 第一節 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與犯罪構成的關系 第二節 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 必須二人以上 必須有共同故意 必須有共同行為 第三節 共同犯罪的形式 任意共同犯罪與必要共同犯罪 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與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 簡單共同犯罪與復雜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與特殊共同犯罪 第四節 共犯人的分類及其刑事責任 主犯及其刑事責任(主犯的概念與種類 主犯與首要分子的關系 主犯的刑事責任) 從犯及其刑事責任 脅從犯及其刑事責任 教唆犯及其刑事責任(教唆犯的概念與成立條件 教唆犯的認定 教唆犯的處罰) 第七章 罪 數 第一節 罪數的區分 區分罪數的意義 區分罪數的標準 第二節 實質的一罪 繼續犯 想象競合犯 結果加重犯 第三節 法定的一罪 結合犯 集合犯 第四節 處斷的一罪 連續犯 吸收犯 牽連犯 第八章 刑罰概說 第一節 刑罰的概念 刑罰及其特點(刑罰的屬性 刑罰的社會政治內容 刑罰的法律特征 刑罰的目的性) 刑罰與其他法律制裁的關系 第二節 刑罰的目的 刑罰目的的概念 刑罰目的的內容 第九章 刑罰的體系 第一節 刑罰的體系概述 刑罰體系的概念 刑罰體系的特點(體系完整、結構嚴謹 寬嚴相濟、目標統一 內容合理、方法人道) 第二節 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 死刑(死刑的概念 死刑的適用 死刑緩期執行) 第三節 附加刑 罰金 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概念 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象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沒收財產 驅逐出境 第十章 刑罰的裁量 第一節 量刑概述 量刑概念 量刑原則(以犯罪事實為根據 以刑事法律為準繩) 第二節 量刑情節 量刑情節的概念 量刑情節的分類(量刑情節的分類概述 法定量刑情節 酌定量刑情節) 累犯(一般累犯 特殊累犯 對累犯的處罰) 自首(一般自首 特別自首 自首與坦白的區別 自首的法律后果) 立功 第三節 量刑制度 從重、從輕、減輕與免除處罰制度(從重與從輕處罰制度 減輕處罰 免除處罰) 數罪并罰制度(數罪并罰的概念 數罪并罰的原則 適用數罪并罰的不同情況) 緩刑制度(緩刑的概念 緩刑的適用條件 緩刑的考驗期限與考察 緩刑考驗期滿與緩刑的撤銷) 第十一章 刑罰的執行 第一節 刑罰執行概述 刑罰執行的概念 刑罰執行的原則 第二節 減刑制度 減刑的概念 減刑的條件(前提條件 實質條件) 減刑的限度與幅度 減刑的程序與減刑后的刑期計算 第三節 假釋制度 假釋的概念 假釋的適用條件(前提條件 執行刑期條件 實質條件 消極條件) 假釋的考驗期限與假釋的撤銷 第十二章 刑罰的消滅 第一節 刑罰的消滅概述 刑罰消滅的概念 刑罰消滅的事由 第二節 時效 時效概述 追訴時效的期限 追訴期限的計算(一般犯罪追訴期限的計算 連續或繼續犯罪追訴期限的計算 追訴時效的延長 追訴時效的中斷) 第三節 赦免 赦免的概念 我國特赦制度的特點 第十三章 罪刑各論概說 第一節 刑法分則的體系 刑法分則體系的概念與特點 第二節 刑法分則的條文結構 罪狀 罪名(類罪名與具體罪名 單一罪名與選擇罪名、概括罪名) 法定刑(法定刑的概念 法定刑的種類 法定刑與宣告刑的區別) 第三節 刑法分則的法條競合 法條競合的概念 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 特別條款優于普通條款原則 重法優于輕法原則) 第十四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一節 危害國家、顛覆政權的犯罪 背叛國家罪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 第二節 叛變、叛逃的犯罪 投敵叛變罪 叛逃罪 第三節 間諜、資敵的犯罪 間諜罪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資敵罪 第十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節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放火罪 決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險物質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 過失決水罪 過失爆炸罪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節 破壞公用工具、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破壞交通工具罪 破壞交通設施罪 破壞電力設備罪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 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 第三節 實施恐怖、危險活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 資助恐怖活動罪 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船只、汽車罪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第四節 違反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管理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罪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五節 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重大飛行事故罪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交通肇事罪 重大責任事故罪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危險物品肇事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責任事故罪 第十六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生產、銷售假藥罪 生產、銷售劣藥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第二節 走私罪 走私武器、彈藥罪 走私假幣罪 走私文物罪 走私貴重金屬罪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虛假注冊資本罪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向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偽造貨幣罪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持有、使用假幣罪 變造貨幣罪 高利轉貸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 違法發放貸款罪 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 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 對違法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罪逃匯罪 騙購外匯罪 洗錢罪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 票據詐騙罪 金融憑證詐騙罪 信用證詐騙罪 信用卡詐騙罪 有價證券詐騙罪 保險詐騙罪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 偷稅罪 抗稅罪 逃避迫繳欠稅罪 騙取出口退稅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非法出售發票罪 第七節 侵犯知識產權罪 假冒注冊商標罪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假冒專利罪 侵犯著作權罪 銷售侵權復制品罪 侵犯商業秘密罪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虛假廣告罪 串通投標罪 合同詐騙罪 非法經營罪 強迫交易罪 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 倒賣車票、船票罪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第十七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一節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故意殺人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傷害罪 過失致人重傷罪 第二節 侵犯婦女、兒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強奸罪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猥褻兒童罪 第三節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 綁架罪 拐賣婦女、兒童罪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 誣告陷害罪 強迫職工勞動罪 雇用童工罪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訊逼供罪 暴力取證罪 虐待被監管人罪 第四節 侵犯名譽、人格的犯罪 侮辱罪 誹謗罪 第五節 侵犯民主權利的犯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 報復陷害罪 破壞選舉罪 第六節 妨害婚姻家庭權利的犯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重婚罪 破壞軍婚罪 虐待罪 遺棄罪 拐騙兒童罪 第十八章 侵犯財產罪 第一節 暴力、脅迫型財產犯罪 搶劫罪 搶奪罪 聚眾哄搶罪 敲詐勒索罪 第二節 竊取、騙取型財產犯罪 盜竊罪 詐騙罪 第三節 侵占、挪用型財產犯罪 侵占罪 職務侵占罪 挪用資金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四節 毀壞、破壞型財產犯罪 故意毀壞財物罪 破壞生產經營罪 第十九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務罪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 招搖撞騙罪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 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聚眾斗毆罪 尋釁滋事罪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 傳授犯罪方法罪 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聚眾淫亂罪 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 盜竊、侮辱尸體罪 賭博罪 第二節 妨害司法罪 偽證罪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 妨害作證罪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打擊報復證人罪 擾亂法庭秩序罪 窩藏、包庇罪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 脫逃罪 劫奪被押解人員罪 組織越獄罪 暴動越獄罪 聚眾持械劫獄罪 第三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騙取出境證件罪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 出售出入境證件罪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偷越國(邊)境罪 第四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 故意損毀文物罪 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 過失損毀文物罪 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 倒賣文物罪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 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 第五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非法組織賣血罪 強迫賣血罪 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 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 醫療事故罪 非法行醫罪 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 逃避動植物檢疫罪 第六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棄物罪 擅自進口固體廢棄物罪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非法狩獵罪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盜伐林木罪 濫伐林木罪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 第七節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 強迫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組織賣淫罪 強迫賣淫罪 協助組織賣淫罪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引誘幼女賣淫罪 傳播性病罪 嫖宿幼女罪 第九節 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傳播淫穢物品罪 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罪 第二十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一節 平時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 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 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第二節 戰時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 戰時拒絕、逃避征召、軍事訓練罪 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 第二十一章 貪污賄賂罪 第一節 貪污犯罪 貪污罪 挪用公款罪 私分罰沒財物罪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隱瞞境外存款罪 第二節 賄賂犯罪 受賄罪 單位受賄罪 行賄罪 對單位行賄罪 單位行賄罪 介紹賄賂罪 第二十二章 瀆 職 罪 第一節 一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罪 濫用職權罪 玩忽職守罪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第二節 司法工作人員的瀆職罪 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 私放在押人員罪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第三節 特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環境監管失職罪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放縱走私罪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罪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罪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第二十三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第一節 危害作戰利益的犯罪 投降罪 戰時自傷罪 第二節 違反部隊管理制度的犯罪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 軍人叛逃罪 第三節 危害軍事秘密的犯罪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 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 第四節 危害部隊物資保障的犯罪 武器裝備肇事罪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 第五節 侵犯部屬、傷病軍人、居民、俘虜利益的犯罪 虐待部屬罪 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 刑事訴訟法 基本要求 全面、準確、系統地掌握刑事訴訟法的基本概念與基本理論;掌握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和程序規則;熟練掌握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所規定的條文內容;正確運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與訴訟理論解決實踐中的問題,并具有綜合解決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等部門法中的相關問題的綜合能力。 第一章 刑事訴訟法概述 第一節 刑事訴訟法的概念 刑事訴訟的概念、特征 刑事訴訟法的概念 狹義與廣義的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的淵源 第二節 刑事訴訟法的制定目的和任務 刑事訴訟法的制定、目的 刑事訴訟法的任務 第三節 刑事訴訟目的與價值 刑事訴訟目的 刑事訴訟價值 第二章 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 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原則的基本內容 第二節 嚴格遵守法律程序 嚴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則的基本含義 第三節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基本含義 第四節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分工負責的含義 互相配合的含義 互相制約的含義 第五節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的基本內容 第六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原則的含義 第七節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本原則的基本含義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體現這一原則的規定 第八節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規定的六種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及處理 第九節 追究外國人刑事責任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 追究外國人刑事責任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原則的基本含義 第十節 刑事司法協助 刑事司法協助的含義 刑事司法協助的內容 第三章 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 第一節 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 公安機關的性質、組織體系、職權 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 人民檢察院的性質、組織體系、職權 人民法院的性質、組織體系、職權 第二節 訴訟參與人 訴訟參與人的概念、分類 當事人的概念、訴訟權利 被害人的概念、訴訟權利、訴訟義務 自訴人的概念、訴訟權利、訴訟義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概念、訴訟權利、訴訟義務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概念、訴訟權利、訴訟義務 法律對單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單位被害人的特別規定 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范圍 法定代理人的概念、職責、訴訟權利、訴訟義務 訴訟代理人的概念、權限、與辯護的區別 辯護人的概念、訴訟地位、職責 證人的概念、條件、不能作證人的情況、訴訟權利、訴訟義務 鑒定人的概念 、條件、訴訟權利、訴訟義務 翻譯人員的概念、條件、訴訟權利、訴訟義務 第四章 管 轄 第一節 立案管轄 管轄的概念和意義 立案管轄的概念 立案管轄的劃分依據 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關于執行立案管轄的幾個問題 第二節 審判管轄 審判管轄的概念、分類 級別管轄的概念、各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上級法院可以審判下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地區管轄的概念 以犯罪地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為輔的原則 以最初受理地法院審判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為輔的原則 指定管轄的概念、上級法院指定的方式 特殊情況的管轄 專門管轄的概念 幾種特殊案件的審判管轄 第五章 回 避 第一節 回避的概念和適用人員 回避的概念 回避的意義 回避的適用人員 第二節 回避的理由 回避的理由 回避的種類 第三節 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期間 回避的申請、審查與決定 對駁回回避申請的復議 第六章 辯護與代理 第一節 辯護人 辯護人的概念、人數 辯護人的范圍 辯護人的訴訟地位 辯護人的責任 辯護人的權利、義務 辯護詞的基本格式與寫法 第二節 辯護的種類 自行辯護的概念 委托辯護的概念、委托辯護人的時間 指定辯護的概念 指定辯護的階段、適用情形 辯護人介入刑事訴訟的時間 法律援助的概念 第三節 刑事代理 刑事訴訟中代理的含義、種類(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 自訴案件的代理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代理) 訴訟代理人的范圍 訴訟代理人的責任 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代理詞的基本格式與寫法 第七章 刑事證據 第一節 刑事證據的概念和意義 刑事證據的概念 刑事證據的基本特征 非法收集的言詞證據的排除 第二節 刑事證據的種類 證據的法定形式 物證的概念、特征、收集程序 書證的概念、與物證的區別、收集程序 證人證言的概念、證人資格、證人證言的收集程序 證人的保護 被害人陳述的概念、特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概念、特點、審查判斷、共犯口供的適用 鑒定結論的概念、特點與運用 勘驗、檢查筆錄的概念 視聽資料的概念和特點 證據的收集、審查 、運用 第三節 刑事證據的分類 刑事證據分類的概念 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的劃分標準與運用 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的劃分標準與運用 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的劃分標準與運用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劃分標準、運用間接證據定案的規則 第四節 刑事訴訟證明 刑事訴訟證明的概念 證明對象的概念、內容 證明責任的含義 證明責任的分擔 證明標準的概念、內容 第八章 強制措施 第一節 強制措施概述 刑事強制措施的概念、種類、特點、適用中考慮的因素 刑事強制措施與其他相關處罰措施的區別 公民的扭送 第二節 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拘傳的概念、適用程序、期限 取保候審的概念、適用條件、保證人取保、保證金取保的義務及違反義務的責任、期限 監視居住的概念、適用條件、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期限 第三節 拘留 刑事拘留的概念和適用條件 刑事拘留的程序和期限 刑事拘留、行政拘留與司法拘留的區別 第四節 逮捕 逮捕的概念 逮捕的適用條件 逮捕的權限 逮捕的批準、決定和執行程序 逮捕的變更、撤消或解除 第九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節 附帶民事訴訟概述 附帶民事訴訟的概念 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 第二節 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條件 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權人 附帶民事訴訟中負有賠償責任的人 第三節 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和審判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期間和方式 附帶民事起訴狀的格式與內容 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程序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書格式與內容 第十章 期間、送達 第一節 期間 期間與期日 期間的計算單位和方法 特殊情況的期間計算 期間恢復的條件 第二節 送達 送達的概念與特點 直接送達 留置送達 委托送達 郵寄送達 轉交送達 第十一章 立案 第一節 立案的概念和意義 立案的概念(立案的含義 立案的特征) 立案的意義 第二節 立案的材料來源和條件 立案的材料來源(立案的材料來源的概念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直接發現的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報案、舉報和控告 犯罪人的自首) 立案的條件(有犯罪事實 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節 立案程序和立案監督 立案程序(立案程序概念 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 對立案材料的處理) 立案監督(立案監督的概念 立案監督的程序 立案監督的意義) 第十二章 偵 查 第一節 概述 偵查的概念(偵查的概念 偵查的特征) 偵查的任務 偵查的意義 偵查工作的原則 第二節 偵查行為 訊問犯罪嫌疑人(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義 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 詢問證人、被害人(詢問證人的概念和意義 詢問證人的程序和方式 詢問被害人的概念和程序) 勘驗、檢查(勘驗、檢查的概念和意義 勘驗、檢查的種類和程序) 搜查(搜查的概念 搜查的程序和要求) 扣押物證、書證(扣押物證、書證的概念和意義 扣押物證、書證的程序和要求) 鑒定(鑒定的概念 鑒定在偵查中的意義 鑒定的程序和要求) 辨認(辨認的概念和意義 辨認的程序) 通緝(通緝的概念和意義 通緝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節 偵查終結 偵查終結的概念和意義(偵查終結的概念 偵查終結的意義) 偵查終結的條件和處理(偵查終結的條件 偵查終結的處理) 偵查中的羈押期限 第四節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的偵查權限 偵查終結后的處理 第五節 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的概念和意義 補充偵查的種類(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的形式、次數 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的形式和次數) 第十三章 起 訴 第一節 起訴的概念和意義 起訴的概念(刑事起訴概念 公訴與自訴的概念) 起訴的意義 第二節 提起公訴的程序 審查起訴(審查起訴的概念 移送審查起訴案件的受理 審查起訴的內容 審查起訴的步驟和方法 審查起訴的期限) 提起公訴(提起公訴的條件 起訴書的制作和移送 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移送) 不起訴(概念 不起訴的種類 不起訴的程序 對被害人、被不起訴人的申訴進行復查 不起訴決定書的制作與宣布) 第三節 提起自訴的程序 提起自訴的條件 提起自訴的程序 自訴狀的內容和格式 第十四章 審判概述 第一節 審判的概念和任務 審判的概念(概念 引起的途徑 特征) 刑事審判的任務 刑事審判程序(第一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 特殊案件的復核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 第二節 審級制度 審級制度的概念 兩審終審制 第三節 審判組織 審判組織的概念和種類 獨任制 合議制(合議庭的組成方式 組成原則 活動原則) 審判委員會(概念 性質 組織 任務 討論決定案件的范圍) 第四節 公開審判 公開審判的概念(概念 例外) 公開審判的基本要求 第十五章 第一審程序 第一節 第一審程序概述 第一審程序的概念 第一審程序的分類 第二節 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 公訴案件庭前審查(公訴案件庭前審查的概念 審查的內容和方法 審查后的處理 審查的期限) 開庭審判前的準備(開庭前準備工作的內容、程序) 法庭審判[開庭的具體程序 法庭調查的概念、具體程序 法庭辯論的程序(公訴詞與辯護詞的制作) 被告人最后陳述 評議和宣判的程序 人民法院對不同案件的裁判]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特別規定單位犯罪案件的審理程序 法庭秩序(對違反法庭秩序的處理及程序) 法庭審判筆錄 延期審理(概念 情形 程序) 中止審理(概念 情形 與延期審理的區別) 終止審理(概念 情形 與中止審理的區別) 第一審程序的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審判活動的監督 第三節 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 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 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的特點(反訴的概念、條件及其與自訴的關系) 第四節 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的概念、意義 我國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特點 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適用范圍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簡易審判程序的特點(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庭 簡化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程序,被告人自愿認罪并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院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 簡易程序在必要時變更為普通程序 審理期限) 簡易程序的決定適用和審判程序 第五節 判決、裁定和決定 判決(概念) 幾種主要判決書的格式與內容 裁定(概念 適用裁定的情形 與判決的區別) 裁定書的格式與內容 決定(概念 與判決、裁定的區別) 第十六章 第二審程序 第一節 第二審程序的概念 第二審程序的概念(含義) 第二節 第二審程序的提起 上訴和抗訴的概念(提起第二審程序的兩種機制 上訴的概念 抗訴的概念) 上訴、抗訴的主體(上訴的主體 抗訴的主體) 上訴、抗訴的理由(上訴的理由 抗訴的理由) 上訴、抗訴的期限(上訴的期限 抗訴的期限) 上訴、抗訴的方式和程序(上訴的方式與程序 抗訴的方式與程序) 上訴狀、抗訴書的的內容與制作 第三節 第二審程序的審判 第二審程序的審判原則(全面審查原則及內容 上訴不加刑原則及內容) 第二審程序的審理(開庭審理的方式和程序 閱卷與調查相結合的方式和程序) 對上訴、抗訴案件審理后的處理(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改判 裁定撤銷原則,發回重審) 第二審程序的審理期限 二審主要的裁判文書格式 第四節 對扣押、凍結在案財物的處理 扣押、凍結在案財物的處理 違法處理扣押、凍結在案財物的法律責任 第五節 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核準程序 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核準程序(不同情形的報請復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的處理) 第十七章 死刑復核程序 第一節 死刑復核程序的概念和意義 死刑復核程序的概念 死刑復核程序的特殊性 死刑復核程序的意義 第二節 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復核程序 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核準權 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報請復核(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報請復核 高級人民法院依授權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報請復核) 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報請復核的材料及要求 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復核(復核的審判組織 復核的內容與要求 復核后的處理) 第三節 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的復核程序 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的核準權 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的報請復核 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報請復核 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的復核 第十八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一節 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和特點 審判監督程序的概念 審判監督程序的特點 第二節 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材料來源(申訴的概念 申訴與上訴的區別 申訴的期限 申訴的的提出、受理及審查處理)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理由(認定事實上的錯誤 適用法律上的錯誤)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方式(決定再審 指令再審 決定提審 提出抗訴) 第三節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的重新審判 重新立案 重新審判的程序(再審 提審 審理方式與原則 開庭前的工作 提押、中止執行及強制措施 審理程序 中止審理與終止審理) 重新審判后的處理 重新審判的期限 第十九章 執 行 第一節 執行概述 執行的概念 執行的依據(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執行機關 第二節 各種判決、裁定的執行程序 死刑立即執行判決的執行(執行死刑命令的簽發 執行死刑的機關和期限 執行死刑的場所和方法 執行死刑的具體程序 執行死刑后的處理)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決的執行(執行機關 交付執行) 有期徒刑緩刑、拘役緩刑判決的執行(執行機關、交付執行 對緩刑罪犯的考察與處理) 管制和剝奪政治權利判決的執行(執行機關 執行程序) 罰金、沒收財產的執行(執行機關 執行程序) 無罪和免除刑罰判決的執行 第三節執行的變更程序 死刑執行的變更(停止執行死刑 暫停執行死刑)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變更(死緩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對死緩犯執行死刑) 暫予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的概念 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象、適用條件 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程序) 減刑、假釋(減刑、假釋的程序 適用特殊情況假釋的核準程序) 第四節 對新罪和申訴的處理 對新罪、漏罪的處理 發現錯判和對申訴的處理 第五節 人民檢察院對執行的監督 對執行死刑的監督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 對減刑、假釋的監督 對其他執行活動的監督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基本要求 了解行政法、行政訴訟法與國家賠償法的基本概念、特征。 理解行政法、行政訴訟法與國家賠償法的基本原則、制度與規則。 掌握行政法、行政訴訟法與國家賠償法的基本原理,并能夠運用相關原理解決和處理行政事務及行政爭議。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一節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行政 行政法 行政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關系 第二節 行政法的法律淵源 成文法在行政法法律淵源中的地位 行政法法律淵源的主要種類 第三節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 行政合理原則 行政公開原則 第二章 行政組織與國家公務員 第一節 行政組織法概述 行政組織與行政主體 行政組織法 行政機關組織法 第二節 中央國家行政機關 國務院 國務院行政機構 第三節 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地方國家行政機關的概念 地方國家行政機關的組成和職權 地方行政機關的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 第四節 實施行政職能的非政府組織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第五節 國家公務員 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基本原則 國家公務員的基本權利義務 對國家公務員的基本管理制度 行政監察 行政監察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行政監察機關和監察對象 行政監察機關的職責 行政監察機關的權限 行政監察程序 第三章 抽象行政行為 第一節 抽象行政行為概述 抽象行政行為的概念 行政規則的適用 第二節 國務院行政法規 國務院行政法規的制定權限 制定程序 監督程序 第三節 行政規章和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國務院部門規章的制定機關、制定權限、制定程序和監督程序 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機關、制定權限、制定程序、監督程序 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和命令的制定機構、制定權限、制定程序、監督程序 第四章 具體行政行為概述 第一節 具體行政行為的概念 具體行政行為的定義和構成 具體行政行為的分類 第二節 具體行政行為的成立和效力 具體行政行為的成立 具體行政行為效力的種類 具體行政行為的無效、撤銷和廢止 第三節 具體行政行為的一般合法要件 事實證據確鑿 正確適用法律、法規 符合法定程序 不得超越職權 不得濫用職權 第四節 具體行政行為的類型 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征收 行政裁決 行政許可 第一節 行政許可概述 行政許可的概念 行政許可的基本原則 行政許可的設定 行政許可的設定原則 行政許可的設定權限和形式 行政許可的設定程序 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 法定行政機關 受委托的行政機關 行使集中許可權的行政機關 受理的行政機構和辦理的行政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申請與受理程序 審查與決定程序 期限 聽政程序 變更與延續程序 特別程序 行政許可的費用 禁止收費原則 法定例外收費 監督檢查 對行政許可機構的監督檢查 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 被許可人的法定義務 對行政許可的撤消和注銷 第六章 行政強制執行 第一節 行政強制執行的概念和原則 行政強制執行的概念 行政強制執行的原則 第二節 行政強制執行的種類 代履行 執行罰 直接強制 第三節 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 義務履行的監督和執行保全 告誡和決定 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 第七章 行政處罰 第一節 行政處罰的概念和原則 行政處罰法的概念 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 第二節 行政處罰的種類與設定 行政處罰的種類(警告 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產 責令停產停業 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 行政拘留 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的設定(法律的設定 行政法規的設定 地方性法規的設定 規章的設定) 第三節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管轄與適用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國家行政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行政處罰的管轄(級別管轄 地域管轄 指定管轄) 行政處罰的適用(責令改正 重復處罰 裁量情節 處罰的折抵 追訴時效) 第四節 行政處罰的程序 行政處罰決定程序 簡易程序 一般程序 聽證程序 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序 第八章 行政合同 第一節 行政合同概述 行政合同的概念 行政合同的種類 第二節 行政合同的基本制度 行政合同的訂立和效力 行政合同的履行 政府采購 第一節 政府采購概述 政府采購的概念 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 政府采購當事人 采購人 采購代理機構 供應商 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 公開招標 邀請招標 競爭性談判 單一來源采購 詢價 政府采購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概述 政府采購合同的訂立 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 政府采購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質疑、投訴和監督檢查 質疑 投訴 監督檢查 第十章 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概述 行政程序的概念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節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聽證制度 信息公開制度 行政調查制度 說明理由制度 行政案卷制度 第十一章 行政應急 行政應急概述 行政應急的概念 行政應急的基本原則 行政應急措施 授益性應急措施 負擔性應急措施 限制性應急措施 行政應急類型 自然災害 安全事故 公共衛生 經濟危機 社會沖突 第十二章 行政復議 第一節 行政復議的概念和原則 行政復議的概念 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 第二節 行政復議范圍 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行政機關人的合法權益 侵權的具體行政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規定) 行政復議的排除事項(行政機關的人事處理 對民事糾紛的處理) 第三節 行政復議參加人和行政復議機關 行政復議申請人 行政復議被申請人 行政復議第三人 行政復議機關 第四節 行政復議申請與受理 行政復議的申請時間和方式 對行政復議申請的審查和處理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 具體行政行為在行政復議期間的執行力 第五節 行政復議的審理、決定和執行 審理方式 舉證責任 查閱材料 證據的收集 復議申請的撤回 對行政規定和行政依據爭議的審查和處理 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 第十三章 行政訴訟概述 第一節 行政訴訟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訴訟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關系 第二節 行政訴訟法 行政訴訟法的概念 行政訴訟性的淵源 行政訴訟法的效力范圍 行政訴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 第三節 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 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行政審判權原則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 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使用民族語言文字原則 當事人有權辯論原則 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原則 人民檢察院實行法律監督原則 第十四章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第一節 概述 受案范圍的含義 受案范圍的確立方式 受案范圍的確定標準 第二節 應予受理的案件 行政處罰案件 行政強制措施案件 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案件 行政許可案件 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 撫恤金案件 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案件 其他侵犯人身權、財產權案件 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起訴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三節 不予受理的案件 國家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 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行政機關的調解和仲裁行為 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第十五章 行政訴訟的管轄 第一節 行政訴訟管轄概述 管轄的概念 管轄的種類 第二節 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的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轄 第三節 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 共同管轄 第四節 裁定管轄 移送管轄 指定管轄 移轉管轄 管轄權異議 第十六章 行政訴訟參加人 第一節 概 述 行政訴訟參加人 行政訴訟當事人 訴訟代表人 第二節 行政訴訟的原告 原告的概念 原告的確認 原告資格的轉移 第三節 行政訴訟的被告 被告的概念 被告的確認 被告資格的轉移 第四節 行政訴訟的第三人 第三人的概念 第三人的確認 第三人參加訴訟的程序 第五節 共同訴訟人 共同訴訟人的概念 必要的共同訴訟人 普通的共同訴訟人 集團訴訟 第六節 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的概念 訴訟代理人的種類 第十七章 行政訴訟程序 第一節 起訴與受理 起訴的概念 起訴的條件 受理的概念 對起訴的審查 審查的結果 第二節 行政訴訟的第一審程序 審理前的準備 庭審程序 妨害行政訴訟行為的排除 案件的移送和司法建議 第三節 行政訴訟的第二審程序 上訴和上訴的受理 上訴案件的審理 第四節 行政訴訟審判監督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 再審案件的審理 第十八章 行政訴訟的特殊制度與規則 第一節 行政訴訟證據 行政訴訟證據的概念和種類 舉證責任 提供證據的要求 調取和保全證據 證據的對質辨認和核實 證據的審核認定 第二節 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 行政訴訟法律適用的含義 行政訴訟法律適用的規則 行政訴訟法律沖突的適用規則 WTO規則的適用問題 第三節 行政案件審理中的特殊制度 撤訴 缺席判決 財產保全與先予執行 審理程序的延阻 被告在一審期間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處理 具體行政行為的停止執行問題 合并審理 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 第四節 涉外行政訴訟 涉外行政訴訟的概念 涉外行政訴訟的特征 涉外行政訴訟的原則 涉外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 第十九章 行政案件的裁判與執行 第一節 行政訴訟的判決、裁定與決定 行政訴訟判決 行政訴訟第一審判決 二審判決 再審判決 行政訴訟裁定 行政訴訟決定 第二節 行政訴訟的執行與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 行政訴訟的執行 執行主體 執行根據 執行措施 執行程序 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 非訴行政案件執行的適用范圍 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國家賠償概述 第一節 國家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責任的概念 國家賠償責任的特征 國家賠償與國家補償 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 第二節 國家賠償法 國家賠償法的概念 第三節 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國家賠償責任的主體要件 行為要件 損害結果要件 因果關系要件 第二十一章 行政賠償 第一節 行政賠償概述 行政賠償的概念 行政賠償的特征 行政賠償的歸責原則 第二節 行政賠償范圍 侵犯人身權的行為 侵犯財產權的行為 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第三節 行政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行政賠償請求人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第四節 行政賠償程序 行政賠償程序概念 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 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 行政追償的概念和條件 第二十二章 司法賠償 第一節 司法賠償概述 司法賠償的概念和特征 司法賠償的歸責原則 第二節 司法賠償范圍 司法賠償范圍的涵義 刑事司法賠償的范圍 民事、行政司法賠償范圍 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第三節 司法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司法賠償請求人 司法賠償義務機關 第四節 司法賠償程序 司法賠償程序的概念 司法賠償處理程序 司法賠償復議程序 司法賠償決定程序 司法追償程序 第二十三章 國家賠償方式、標準和費用 第—節 國家賠償的方式 國家賠償的方式 金錢賠償 返還財產 恢復原狀 國家賠償的其他方式 第二節 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 人身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 財產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 第三節 國家賠償費用 國家賠償費用的來源 國家賠償費用的支付與管理 |
輔導科目 | 課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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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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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班 |
130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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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班 |
61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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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題班 |
28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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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刺班 |
52 |
¥250 |
||
·全程班 |
271 |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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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
16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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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 |
5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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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
6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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