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社會的歷史,是一部不斷追求自由和進步的歷史。從人治走向法治,是這種追求的必然結果。人類理想的法治社會的形態是:人權受到廣泛尊重,自由得到充分保障,執法公正如山,社會秩序井然。 法治與人治的根本區別在于:法治確立法律在社會生活中至高無上的地位,以多數人意志來治理國家,體現了人類對民主政治的追求;而人治則是少數人意志決定國家和人民的命運,最終必然導致失去理性和良知的專制。然而,法律畢竟也是人的意志的體現,只要是意志,就有可能出現不符合理性和良知的地方,那么,以這樣的法律來治理國家與人治又有什么根本的區別?所以,建立法治社會,首要的是建立起具有保障自由、維護正義、穩定秩序等理性價值的法律。 然而,建立這樣的法律并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社會生活的復雜性,立法方式本身的局限性,立法者價值取向的差異性,就有可能使制訂的法律不能體現法的所有價值要求。為了改變這種局面,立法監督就應運而生。法律體現的公眾意志越廣泛,法的價值要求就體現得越充分,這是為什么下位立法不能與上位立法沖突,上位立法優于下位立法的原因所在。上位立法機構有權改變或撤銷下位立法,以達到法律價值取向標準的統一。 不僅不同層級的立法者會產生價值沖突,就是立法者本身在制定法律時也會面臨價值的兩難選擇。一部法律能同時體現自由、公正、秩序等價值,這是最好不過的了,然而,事實并非都是如此,自由、公正、秩序之間常常會出現沖突。面對沖突,立法者如何選擇?莊子曰: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魚而取熊掌也。法律的各種價值大小并不是一樣的,自由是第一位的,公正次之,秩序再次之,立法者應當按照價值位階原則作出取舍,不能丟了西瓜撿了芝麻,為維護社會秩序而付出了妨礙自由、損害人權的代價。 立法如此,執法也然。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一書中指出:“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良好的法律是法治的基礎,沒有良法,就不是實質意義上的法治;而法律的遵守和執行是形式意義上的法治,應當體現法治的價值準則,兩者相輔相成,不可偏廢。執法也應體現維護自由、公正、秩序的法律價值要求,當價值出現抵牾時,要遵循價值位階原則及個案平衡、比例原則進行選擇,把對人的權利損害減少到最低限度。某市整治交通秩序本來是件好事,然而,因其離立法、執法的要求相去甚遠,離法治的價值取向相去甚遠,無怪乎要遭到國人如此多的非議了。 |
輔導科目 | 課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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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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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題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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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刺班 |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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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班 |
2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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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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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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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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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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