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與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共同舉辦的“民法學與憲法學的學術對話”研討會在中國人民大學明德法學樓國際學術報告 民法學與憲法學對話的意義 王利明認為,憲法學和民法學的對話是非常必要的。通過這樣一個高端的對話,兩個學科可以獲得雙贏和互動。這樣一個對話應該能夠構建兩個學科交流的平臺,從而促進我國的憲法學和民法學的繁榮和發展,從而推動中國法治的進步和發展。王家福認為,民法學和憲法學有很深的關系。憲法學是民法學研究的基礎和根據。民法學的發展,同時也使憲法更加落在實處,憲法學也可以從民法學的發展里面得到一些益處。因此,加強民法學和憲法學的對話是十分有意義的事情。張正釗認為,民法學和憲法學的對話是研究方法上的一個創新。現在民法學發展很快,必然要推動憲法的發展,而立法部門要考慮憲法的修改,像基本權利、公共財產的保護等等都要考慮修改。所以,無論是從研究方法,還是從研究內容來說,這種對話都有創新性意義。 憲法學與民法學的基本方法 王軼認為,民法學方法所關注的民法學問題,主要是作為民法問題的民法學問題。對于這種類型的民法學問題,仍然可以做進一步的類型區分,包括:事實判斷問題,價值判斷問題,解釋選擇問題,立法技術問題和司法技術問題。民法學方法的這種討論和關注,有助于以問題為中心的多學科的一種思考,或者有助于建構起來民法學里面內部平臺,以及和其他學科和人文社會科學之間一個學術溝通和交流的學術平臺。 民法與憲法的關系 童之偉認為,第一,就憲法和民法相對的地位而言,憲法是根本法。所以,民法還有一個根,這個根在憲法上,如果不這樣理解,就是割斷民法和憲法的聯系,在理論認識上就會是片面的,在實踐上也一定會產生分歧。李顯東認為,中國古代諸法合體,近現代引進了西方法學上的公法,公法學一般通過明確公法來界定私法,而民法的思維則是通過界定私法來明確公法,所以憲法的作用就在于在公法和私法中間劃了一條界限。現在礦業權不明確,不強調私權性質,而強調公權性質,公權力過度擴張,導致礦產資源開發混亂以及其中的腐敗問題。因此,要解決這些問題首先要明確礦產是私權。孫憲忠認為,歷史上憲政運動和民法的法典化基本上都是同時期發生的,也就是說在人類社會17世紀末到19世紀形成高潮。他們存在共同的倫理基礎,都是以人文精神為核心的理性法學的產物。劉茂林認為,憲法具有共同體的規則,不管是主權國家共同體還是今后走出的后主權國家的共同體。憲法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而是根本法,是凌駕于公法和私法之上來協調公法和私法之間的關系的法。憲法和民法都是人類自我管理的一種方法,但是民法是人類自發管理的一種方式,而憲法是一種自覺的管理方式,所以憲法是人類自我管理由自發到自覺的超越,從這個意義上,憲法高于民法。蔣學躍認為,任何學科的劃分,都是蹩腳的,民法學與憲法學這兩個學科的劃分,本來是達到科學研究的便利。事實上民法和憲法有一種互動關系,就是憲法權利通過民法權利具體落實,民法上的民事具體生活的權利的構建、塑造、完成,最終可以上升到憲法上面去。柳經緯認為,在法學研究方面,大陸學者研究寫的東西更多的側重在于這種價值取向、價值理念方面;而臺灣學者在研究問題的時候,更多是在制度性、原理性方面。原因在于:臺灣有關法的價值、價值取向這些問題,在憲法上早已解決了;而在大陸這個問題,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劉連泰認為,憲法財產權防范來自于國家的侵犯,民法財產權是防范來自民間的侵犯;憲法財產權是一項消極的人權,防止因國家不當侵入,導致社會財富總量的減少,民法財產權是一項積極的權利,通過鼓勵財產,從而增加社會財富總量;憲法財產權強調財產權人格的因素,而民法財產權強調的是物的因素;憲法財產權是以所有權為核心的,民法所有權更關注債權。錢明星認為,憲法它從國家根本法的角度來解決一個基本的國家社會經濟制度的問題,而民法解決個體之間的人身財產關系的問題。 契約自由與基本權利的效力 姚輝認為,契約自由和基本權利的關系應該是私法關系和激發權利效力關系的,在討論民法和憲法之間關系的時候,這應該是核心問題。具體可以用兩點來說明:一是契約自由作用公民基本的財產自由,本身來說就是憲法的基本權利應有之意;二是契約自由體現了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則。朱福惠認為,憲法基本權利來自于私權利,私權成為一個淵源;但是私權利一旦上升為憲法的基本權利,就脫離了原來的私權利,而成立一種獨立的憲法權利,其功能是指向政府和國家,其價值也在于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范進學認為,憲法是公民社會的民法典,民法是市民社會的憲法典。憲法的本質是人民與國家政府訂立的社會契約,民法是個人之間訂立生活的契約。憲法是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的法,民法是保護個人的私權法。石佳友認為,中國學者關注憲法的私法化,通過私法手段保護憲法,在法國討論更多的是叫民法的憲法化,這個民法的憲法化是指為共和國法律所承認的一般原則。從這個意義上講,可能認為民事權利就由民法手段來保護,這是非常危險的提法。實際上在法國,憲法和民法的交叉遠遠超出一般意義的論述,因而將憲法和民法的對立是一種很危險的做法。張新寶認為,憲法規定人的權力,這只是立法者和行政機構、法院在設定職責,讓他們在行政執法中,在執法中去以自己特有的方式,尊重和保護公民的公民權。憲法規定人的權利,是對抗其他不特定民事主體的權利,國家機關不可以用積極行政來侵害公民,如果公民權利受到侵害,他要承擔損害賠償一類的責任,在憲法領域,沒有適當立法規定相關的權利,這要遭到違憲的審查。 |
輔導科目 | 課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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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刺班 |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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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班 |
271 |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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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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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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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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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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