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筑師輔導:工程建設中若干違法行為處罰規定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4-10-24
《工程建設中若干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的相關規定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違法頒發或以欺騙手段領取資質證書和執業資格證書。對以欺騙手段獲取執業資格證書的責任人的處理:吊銷執業資格證書,五年內不予注冊,并處罰款。
禁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將承包的工程或承接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
(1)對違反本條規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的處理:
責令改正,勘察設計文件無效,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將違法行為記錄在案,作為資質年檢的重要依據;
再次轉包或違法分包的,除依照前項規定處理外,降低資質等級,兩年內不得升級;發生重大事故的,吊銷資質證書;
對于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違法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對違反本條規定接受轉包或接受違法分包單位的處理:
予以警告,并處罰款;
將違法行為記錄在案,作為資質年檢的重要依據。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依法取得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建筑活動。建設單位應將工程發包或委托給具有相應專業資質證書的單位。未取得相應專業資質證書的,不得從事相應的建筑活動。
違反本條規定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
依法予以取締,勘察、設計文件無效;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建設單位應將工程發包或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不得越級或超范圍承接工程任務。
對違反本條規定的勘察、設計單位的處理如下: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勘察設計文件無效,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將違法行為記錄在案,作為資質年檢的重要依據;
對于再次越級或超范圍承接任務或發生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項規定處理外,降低資質等級,兩年內不得升級;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銷資質證書。
禁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其人員轉讓、出借資質證書、執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或本人名義承接工程任務。
(1)對違反本條規定的勘察、設計單位的處理:
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設計文件無效,并處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將違法行為記錄在案,作為資質年檢的重要依據;造成重大事故的,降低資質等級,兩年內不得升級;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銷資質證書。
(2)對違反本條規定的勘察設計執業注冊人員或非執業注冊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處理:
對于轉讓、出借執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書,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或者在非本人執業單位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上加蓋印章和簽字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并處停止執業一年;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
勘察、設計文件應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勘察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施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工程質量、安全標準的規定。
對違反本條規定的勘察、設計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
勘察設計文件無效,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責令停業整頓;
造成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項規定處理外,降低資質等級,兩年內不得升級;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銷資質證書;
對于不執行強制性技術標準負有直接責任的執業注冊人員,停止執業一年;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五年內不予注冊。
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于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對違反本條規定的勘察、設計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
對于在設計文件中指定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質量標準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造成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項規定處理外,降低資質等級,兩年內不得升級,對執業注冊人員停止執業一年;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銷資質證書和責任人的執業資格證書,個人五年內不予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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