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筑師考點: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相關罰則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4-10-24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相關罰則
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2倍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4%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2倍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4%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30萬元的罰款:
·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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