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咨詢工程師考試宏觀經濟政策重點知識58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3-03-08
項目法人責任制
(一)制定和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目的
目的是建立投資責任約束機制,規范項目法人的行為,明確其責、權、利,提高投資效益。
(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適用范圍和有關要求
1.適用范圍
項目法人責任制是針對國有單位經營性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制定的一項法規。
凡應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而沒有實行的建設項目,投資計劃主管部門不予批準開工,也不予安排年度投資計劃。
2.項目法人設立的有關要求
(1)項目法人的設立形式。項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2)項目法人的職責。由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
(3)項目法人設立的時間要求。新上項目在項目建議書被批準后,應及時組建項目法人籌備組,具體負責項目法人的籌建工作。
(4)項目法人的組織要求。項目法人組織要精干。建設管理工作要充分發揮咨詢、監理、會計師和律師事務所等各類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
例題4.關于項目法人設立的有關要求的敘述,最準確的為()。
A.項目法人依照規定具體負責某一生產環節的安排、生產與監督
B.項目法人設立應依據規定在項目議定前定出
C.新建項目在項目建議書被批準后,應及時組建項目法人籌備組,具體負責項目法人的籌建工作,項目法人籌備組應主要由項目的投資方派代表組成。有關單位在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須同時提出項目法人的組建方案。否則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不予審批
D.項目法人組織要合格,發揮其專職監理職能,保證項目按照正常的秩序和預定的環節完成項目的建設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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