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成考專升本民法學章節復習指導(24)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3-02-01
第四節:繼承權的喪失
一、繼承權喪失的概念和性質:
繼承權喪失又稱繼承權的剝奪,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發生法定事由時取消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繼承權喪失的性質從以下三方面來理解:
1、繼承權的喪失是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資格的喪失。僅是指客觀意義上的喪失,而不能是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喪失。
2、繼承權的喪失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取消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它不以繼承人的主觀意志而轉移。
3、繼承權的喪失是指在發生法定事由時取消繼承人資格。非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任何人不能剝奪。
二、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1)繼承人實施的是殺害被繼承人的行為。
(2)須繼承人主觀上有殺害的故意。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1)繼承人殺害的對象是其他繼承人。
(2)繼承人殺害的目的是爭奪遺產。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三、繼承權喪失的效力:
1、繼承權喪失的時間效力:繼承權不論發生何時,均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2、繼承權喪失對人的效力:
(1)繼承權的喪失對其他人被繼承人的效力:僅對于特定的被繼承人發生效力,對繼承人的其他被繼承人不發生效力。
(2)繼承權的喪失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的效力:對晚輩直系血親發生效力,晚輩不得代位繼承。
(3)繼承權的喪失對取得遺產的第三人的效力:對第三人不發生效力。
第五節:繼承權的行使和放棄
一、繼承權的行使
繼承權的行使,指繼承人實現自己的繼承權。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繼承人自己行使繼承權,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二、繼承權的放棄:
1、繼承權放棄的概念:指繼承人于繼承開始后所作出的放棄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的意思表示。
2、繼承權放棄的方式: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在遺產處理前,可用口頭或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
3、繼承權放棄的效力: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效力,溯及自繼承開始之時。
第六節:繼承權的保護
一、繼承權回復請求權的概念:
繼承權回復請求權是指在繼承人的繼承權受到侵害時,繼承人得請法院通過訴訟程序予以保護,以恢復其繼承權的權利。繼承權回復請求權概念包括三方面含義:
1、繼承權回復請求權是繼承權受到侵害時繼承人享有的權利,否則不享有此權利。
2、繼承權回復請求權是一種實體訴權即勝訴權,而不是訴訟法上的訴權。
3、繼承權回復請求權是恢復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權利,而不是恢復繼承人的其他權利。
二、繼承權回復請求權的行使
繼承權回復請求權可以由繼承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代理人代理行使。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繼承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繼承權回復請求權。
三、繼承權回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的2年內,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但超過20年不得再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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