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成考專升本民法學章節復習指導(20)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3-02-01
須有履行行為。
須為債務人的履行不當。
須可歸責于債務人。
(3)不完全給付的法律后果:
對于在清償期間內尚可補正的不完全給付,債務人有補正其為完全給付的責任,如補正的給付已過清償期間,債務人就補正的給付負給付延遲的責任。對于加害給付,債務人除負補正責任外,還須就所發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對于不能補正的不完全給付,債務人應負責損害賠償責任。
五、受領及受領延遲
1、受領:指債權人接受債務人履行的行為。債權人的受領只有在債務人依債的內容完全、適當履行時,才具有必要與可能。受領既是債權人的義務,也是債權人的權利。
2、受領遲延
(1)受領遲延的概念:又稱債權人延遲,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的履行應當且能夠受領而不為受領或客觀上不能受領。
(2)受領延遲的構成要件:
債務的履行需要債權人的協助。
債務已屆履行期。
債務人已經提出履行或已實際履行。
債權人不為或者不能領受。
(3)受領遲延的法律后果:
主要是減輕或免除債務人的責任。由于債權人受領遲延而致不能履行的,債務人免除履行義務。若債務人因債權人的受領遲延而發生費用增加或受到其他損害的,可以要求債權人予以賠償。
第三節:債的保全
一、債的保全的概念
1、債的保全的概念
債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法院撤消債務人單方實施或與第三人實施的法律行為的法律制度。
2、債的保全制度的意義:
法律設置債的保全制度的宗旨在于從積極的角度為債權的實現提供有效的法律制度。
二、債權人的代位權
1、代位權的概念: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之權利。
債權人的代位權具有如下特點:
(1)代位權是債權人基于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而對債務人的債務人主張權利,體現了債的效力的擴張,是由法律直接予以規定的權利,不論當事人之間是否有約定。
(2)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
(3)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而代債務人行使其權利。
(4)代位權只能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才能有效行使,而非直接向次債務人行使。
2、代位權的成立要件:
(1)債務人須對第三人享有權利。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
(3)債務人已陷于遲延。
(4)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3、代位權的行使:行使主體是債權人,以保全債權人的債權必要為其限度。
4、代位權行使的效力:債權人代位行使的效果直接歸屬債務人。債權人可直接受領次債務人的清償。
三、債權人的撤消權
1、撤消權的概念: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請求法院予以撤消的權利。
2、撤消權成立要件:
(1)客觀要件:
須有債務人減少財產的行為。
須債務人的行為有害債權。
債務人的行為須為財產為標的。
債務人的作為須在債權成立以后所為。
(2)主觀要件:債務人主觀上有惡意。
3、撤消權行使的方式與效力:
與代位權一樣,債權人的撤消權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程序行使。而不得直接向債務人或第三人行使。
對于債務人和第三人的效力: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消,即自始失去法律效力。
對于行使撤消權人的效力:有權請求受益人或受讓人向債務人或向自己返還所受利益。涉及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適當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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