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成考專升本民法學章節復習指導(20)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3-02-01
(3)給付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時,其效力為:
債務人免除履行原債務的義務。
債務人應承擔債務不履行的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責任。
在和同之債,債權人可因債務人的給付不能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
在因不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時,其效力為:
債務人免除履行原債務的義務。
債務人因不履行債務的事由而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時,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讓與該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的賠償物。
2、給付拒絕及其后果:
(1)給付拒絕的概念:也稱拒絕給付,指債務人能夠履行而故意不履行。
(2)給付拒絕的法律后果:
對于已屆滿履行期的給付拒絕,債權人有權要求強制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對于未屆滿履行期給付拒絕,債權人不必等到履行期屆至時再主張債務不履行的責任,債權人可即時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因債務人拒絕履行所造成的損害。
在有擔保的債務,當債務人明確拒絕履行時債權人即可請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拍賣擔保物,實現債權。
3、給付延遲的及其后果:
(1)給付延遲的概念:也稱履行延遲,指債務人對已屆履行期的債務,能給付而未給付的情況。
(2)給付延遲的構成要件:
債務履行期已經屆滿。
給付須可能。
須有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
(3)給付延遲的法律后果:
在合同之債,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賠償不履行原定給付的損失。
接受強制履行。
債務人向債權人支付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
對延遲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負責。
4、不完全給付及其法律后果
(1)不完全給付的概念:也稱不良給付或瑕疵履行,指債務人雖已為給付,但其給付有瑕疵或者給債權人造成其他損害的情況。
(2)不完全給付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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