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成考專升本民法學章節復習指導(14)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3-02-01
第三節:動產所有權
一、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的概念:又稱即時取得,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占有人,將動產非法轉讓于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取得該動產時出于善意,則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
2、善意取得的條件:
(1)標的物須為動產。
(2)讓與人須為無權處分動產的占有人。
(3)受讓人須基于交易行為而取得動產的占有且須支付對價。
(4)受讓人受讓財產時須為善意。
3、善意取得的效力
(1)受讓人與原所有人之間的效力表現為一種物權關系,即受讓人取得動產所有權,原所有人喪失動產所有權。
(2)讓與人與原所有人之間的效力表現為債權關系,原所有人對讓與人可行使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二、先占
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動產而取得所有權的法律事實。先占屬于事實行為,先占成立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先占的標的物須為無主物。
2、先占的無主財產須為動產。
3、先占人須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財產
三、拾得遺失物
拾得遺失物指發現他人的遺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實。拾得遺失物的成立須具備以下條件:
1、須為拾得的行為。
2、標的物須為遺失物。
四、發現埋藏物
發現埋藏物指認識埋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事實。發現埋藏物須具備下列條件:
1、須有發現行為。
2、標的物須為埋藏物。
五、添附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結合在一起或不同人的勞力與財產結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種新的獨立財產的法律狀態。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加工三種。
1、附合:不同所有人的有形財產相互結合而形成一種新的獨立財產的添附方式。
(1)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須是動產與不動產相結合。
動產須成為不動產的重要成分。
動產與不動產應分別屬于不同人所有。
(2)動產與動產的附合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須是動產與動產相結合。
動產與動產須組成合成物。
兩個以上的動產應屬于不同的人所有。
2、混合:不同所有人的財產互相混雜,形成一種新的不能分開或難以分開的財產添附形式。混合應具備以下條件:
(1)混合的各項財產須為動產。
(2)混合物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大。
(3)混合的各項動產須屬于不同的所有人。
3、加工:指他人的財產進行制作或改造而形成一種新的財產的添附形式,加工的構成須具備下列條件:
(1)須有加工行為。
(2)加工的標的物須為動產。
(3)加工的標的物須為他人所有。
(4)須因加工而制成新物。
第四節:共有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有指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對同一項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的法律狀態。共有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共有主體的多數性。
2、共有客體的同一性。
3、共有內容的雙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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