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成考專升本民法學章節復習指導(6)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3-02-01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是民事主體能夠實際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物質資料。其法律特征有:
1、須存在于人身之外。
2、須能夠為人力所實際控制或支配。
3、須能夠滿足人們的社會生活需要。
4、須為獨成一體的有體物。
二、物的分類:
1、動產與不動產。
2、流通物與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3、主物與從物。
4、原物與孳息。
5、消耗物與非消耗物。
6、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7、特定物與種類物。
8、代替物與不代替物。
三、物在民法上的意義:
1、物是民事法律關系中最普通的客體。
2、物可決定法律關系的性質。
3、物會影響案件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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