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筆記(3)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3-01-12
E、撤銷死亡宣告:
。ㄒ唬┍恍嫠劳龅娜酥匦鲁霈F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
。ǘ┴敭a: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但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還。若又遺囑他人,撤銷繼承后按遺囑。(注意,此種規定僅僅是為了保障被撤銷死亡宣告的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并非是一種民事責任。因為這些人取得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財產是有法律根據的,因而其所負的返還義務,僅以現存利益為限,對已經不存在的財產并無返還和賠償責任。)
甲有二子乙和丙。乙離家出走,經法院依法判決宣告死亡。后甲病故,遺產由丙繼承。甲病故3年后,乙返回并要求繼承甲的遺產,請判斷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乙、丙均為甲的繼承人,理由是甲與乙、丙之間是父子關系
B、只有丙為繼承人,理由是繼承開始后,乙被宣告死亡
C、乙無權要求繼承甲的遺產,理由是遺產已由丙繼承,該繼承行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D、乙有權繼承甲的遺產,理由是乙為甲的繼承人,且提出權利請求未超過訴訟時效
AD、本題考被宣告死亡之人重新出現時的繼承權問題。乙雖被宣告死亡,但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只是結束以被宣告人原住所地為中心的民事法律關系,卻不能取消該人的繼承權。因此A項正確。至于乙如何取得他本應繼承的財產,法律無明確規定,我以為,可類推適用《民通意見》第40條:“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請求返還財產,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還。但依繼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或者給予適當補償。”又根據《繼承法》第8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本案,“權利被侵犯之日”應自被宣告死亡之人重新出現之日起算,故未超過訴訟時效。
(三)婚姻: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非經法定程序,個人拒絕無效),期間的財產和債務轉化為共同財產;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此時沒有轉化共同財產的問題。
。ㄋ模┦震B: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五)繼承
F、賠償: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及孳息外,還應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4、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單人自然人申請個體經營的,必須是享有勞動權的自然人,即應年滿16歲,個體工商戶必須依法進行核準登記。
A、訴訟當事人:起字號的個體工商戶,在民事訴訟中,應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戶主(業主)為訴訟當事人,在訴訟文書中注明系某字號的戶主。
B、債務清償:誰投資、誰使用,就由誰清償。
a、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b、以公民個人名義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承包的農村承包經營戶,用家庭共有財產投資,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用的,其債務應以家庭共有財產清償。
c、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d、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如以其家庭共有財產承擔責任時,應當保留家庭成員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產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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