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筆記(3)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3-01-12
3、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A、比較表:
條件 | 起算 | 利害關系人及申請順序 | 公告期 | |
宣告失蹤 | 下落不明2年 | 從下落不明的次日開始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則從戰爭結束開始計算。 | 近親屬、監護責任人、債權債務人,沒有先后順序,不告不理。 | 3個月 |
宣告死亡 | 下落不明4年 意外事故時為2年 | 從下落不明的次日開始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則從戰爭結束開始計算,意外事故從發生事故之日起。 | 近親屬、受遺贈人、債權債務人、人壽保險合同受益人(單位不是利害關系人),不告不理。申請宣告死亡的 順序: (一)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4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順序限制。 |
普通:1年 特殊:3個月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 |
注意:1.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最后居住地后沒有音訊的狀況。對于在臺灣或者在國外,無法正常通訊聯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2.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須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利害關系人可以不經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但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宣告死亡。 3.申請失蹤或死亡的利害關系人本身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限人沒有資格申請。 |
王某在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計算宣告死亡的期間應當自()起算
A、意外事故發生之日B.確認王某失蹤之日C.向法院申請之日D.意外事故發生之次日
[參考答案]:A [解析]:《民法通則》第23條第1款第2項規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可以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而《民通意見》第28條特別規定了“民法通則第20條第1款、第23條第1款第1項中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從公民音訊消失之次日起算”。
B、宣告失蹤的訴訟問題:
a、管轄:宣告失蹤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蹤人住所地的基層法院管轄。住所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層法院管轄。
b、法院審理:法院審理宣告失蹤的案件,比照民訴特別程序進行,應當查清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財產,指定臨時的管理人或者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3個月(不要與死亡宣告期(1年或3個月)混淆)。公告期間屆滿,法院根據被宣告失蹤人失蹤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或者終結審理的裁定。如果判決宣告為失蹤人,應當同時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
c、撤銷: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自然人被宣告為失蹤人后,只會產生兩個法律后果:一是失蹤人財產的代管;其第二個法律后果就是債務的清償。故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只影響失蹤人財產的管理問題,并不影響其婚姻的效力。
C、宣告失蹤后的財產代管問題:按有利原則,婚姻不改變,財產不繼承。
a、財產代管人的確定:
(一)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
(二)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關組織為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法院指定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應當根據有利于保護失蹤人財產的原則指定。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失蹤的,其監護人即為財產代管人。
b、代為償還債務: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和因代管財產所需的管理費等必要的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c、財產代管人的訴訟地位:
(一)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向失蹤人的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的,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二)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拒絕支付失蹤人所欠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債權人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將代管人列為被告。
d、財產代管人的變更:
(一)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以無力履行代管職責,申請變更代管人的,法院比照特別程序進行審理。
(二)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或者侵犯失蹤人財產權益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請求財產代管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同時申請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變更之訴比照特別程序單獨審理。
注:失蹤人的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變更代管的,法院應告知原指定的代管人為被告,并按普通程序審理(195條)。
試比較:《民通意見》
35、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以無力履行行管職責,申請變更代管人的,人民法院比照特別程序進行審理。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或者侵犯失蹤人財產權益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財產代管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同時申請人民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變更之訴比照特別程序單獨審理。
《民訴意見》
195、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經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請變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特別程序的有關規定進行審理。申請有理的,裁定撤銷申請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時另行指定財產代管人;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失蹤人的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變更代管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為被告起訴,并按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195條是對35條的解釋,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只能是普通。注意:35條中變更之訴要求單獨審理。
D、宣告死亡:
a、死亡時間: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
b、行為效力: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c、宣告死亡的效力:主體消滅,婚姻解除,財產發生繼承。
只要有前一個順序的人,后一個順序的人就不能主張權利。所以,如果這個時候配偶不同意宣告死亡的話,其父母子女都不能夠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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