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咨詢工程師考試項目組織與管理輔導40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2-27
九、簽訂合同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簽訂合同協議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以及中標通知書。招標人與中標人不得通過合同談判改變原招標文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或含有與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內容。招標人和中標人合同談判的洽談紀要(如有時)應作為工程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拒絕提交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不得強制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
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賠償。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