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級注冊建筑師建筑設計知識匯總1(1)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2-26
城市的組成要素及用地規劃
(一)居住用地
1.定義、分類
承擔居住功能和居住活動的場所,稱之為居住用地。
居住用地概況地歸為下列四類:
(1)住宅用地。不同類型住宅所占用地,包括住宅基底和宅基周圍所必要的用地。
(2)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一般稱公建用地,是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建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的用地,應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屬場院、綠地和配建停車場等;
(3)道路用地:居住區道路、小區路、組團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車地面停放場地
(4)綠地。居住地區集中設置的公園,游園等公共性用地。
2.用地選擇
居住用地選擇要有良好的自然環境,注意與工業、就業區的關系,盡量依托現有城區,注意保護文物,留有發展余地。
(1)選擇自然環境優良的地區。
(2)居住用地的選擇應與城市總體布局結構及其就業區與商業中心等功能地域,協調相對關系。
(3) 居住用地的選擇要十分注意用地自身及用地周邊的環境污染影響;
(4) 居住用地的選擇應有適宜的規模與用地形狀,以合理地組織居住生活和經濟有效的配置公共服務設施等;
(5)在城市外圍選擇要結合房產市場的需求趨向,考慮建設的可行性和效益。
(6)居住用地的選擇要考慮與現有城區的功能結構關系,利用舊城區公共設施、就業設施,有利于密切新區與舊區的關系,節省居住區建設的初期投資。
(7)居住用地的選擇要注意留有余地,在居住用地與產業用地相配合一體安排時,要考慮相互發展的趨向與需要。
3.居住用地的組織與構成
以居住小區作為居住用地的構成單元,并由此形成多極的用地構成序列,即是一般由居住小區——居住區兩級構成,在城市規模較大時,還可有若干居住區形成居住地區。而在居住小區以下,可以再分有若干居住組團或居住街坊,分級構成的模式。
4.形態與分布方式
居住用地的形態與分布方式,一般采用集中布置,成片緊湊地組織用地,自然條件受到限制時,可分散布置。一般市中心地區居住密度較高,邊緣地區密度較低,如表5-6
居住用地指標按國標《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規范規定,我國城市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設用地的20-32%,人均18-28m2/人。
(二)工業用地
工業是現代城市發展的主要因素,工業的布置方式在相當程度上影響城市的空間布局,工業給城市以生命力,使城市發展、壯大,并富有生氣,但同時也給城市帶來各種問題,城市規劃的任務在于全面分析工業對城市的影響,使城市中的工業布局,既滿足工業發展的要求,又有利于城市本身健康的發展。
1.布置原則
(1)工業用地自身要求
(2)交通運輸要求
(3)防止工業對城市環境的污染
(4)工業區與居住區的空間關系
2.布置形式
(1)布置在遠離城區與城市保持一定距離的工業;
(2)布置在城市邊緣的工業
(3)布置在市內和居住區內的工業
3.用地指標
工業用地一般占城市建設用地的15-20%為宜,中小工礦城市,工業用地可大于25%,不宜超過30%
4.城市產業
按照國民經濟產業結構的分類方法,城市產業可分為傳統上的第一產業、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
依據城市產業在城市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還可以把城市產業分為主導產業、配套產業和一般服務性產業。
5.都市性工業
都市性工業有其鮮明特征:
(1)具有低污染、低能耗、低物耗的“三低”特點;
(2)在生產要素中對勞動力或技術的依賴度較大;
(3)其產出的主要市場需求是企業所在的都市,即都市性工業主要是為企業所在都市服務的;
(4)其對規模經濟的要求不高。
6.舊區工業布局的調整
《城市規劃法》規定:城市舊區改造遵循加強維護、合理利用、調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則,統一規劃、分期實施、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運輸條件、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提高城市綜合功能。
對舊城工業布局的調整,以改善交通、衛生、生產、生活等情況為主,可采取留、改、并、遷等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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