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咨詢工程師《項目組織與管理》要點(13)
來源:環球網校發布時間:2012-12-19
一、傳統的項目管理模式
傳統的項目管理模式即“設計—招投標—建造” (Design—Bid—Build,DBB)模式,將設計、施工分別委托不同單位承擔。該模式的核心組織為“業主一咨詢工程師一承包商”。我國自1984年學習魯布革水電站引水系統工程項目管理經驗以來,先后實施的“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均參照這種傳統模式。目前我國大部分工程項目采用這種模式。
這種模式由業主委托咨詢工程師進行前期的可行性研究等工作,待項目評估立項后再進行設計,設計基本完成后通過招標選擇承包商。業主和承包商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和設備供應合同,由承包商與分包商和供應商單獨訂立分包及材料的供應合同并組織實施。業主單位一般指派業主代表(可由本單位選派,或從其他公司聘用)與咨詢方和承包商聯系,負責有關的項目管理工作。施工階段的質量控制和安全控制等工作一般授權監理工程師進行。
從業主方的視角而言,傳統的項目管理模式的優缺點如下:
1.優點
(1)由于這種模式長期、廣泛地在世界各地采用,因而管理方法成熟,各方對有關程序熟悉;
(2)業主可自由選擇設計人員,可控制設計要求,施工階段也比較容易提出設計變更;
(3)可自由選擇監理人員監理工程;
(4)可采用各方均熟悉的標準合同文本(如FIDIC“施工合同條件”),有利于合同管理和風險管理。
2.缺點
(1)項目設計—招投標—建造的周期較長,監理工程師對項目的工期不易控制;
(2)管理和協調工作較復雜,業主管理費較高,前期投入較高;
(3)對工程總投資不易控制,特別在設計過程中對“可施工性”(Constructability)考慮不夠時,容易產生變更,從而引起較多的索賠;
(4)出現質量事故時,設計和施工雙方容易互相推諉責任。
二、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模式
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質量、工期、造價等向業主負責。工程總承包企業可依法將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企業,分包企業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企業負責。工程總承包的具體方式、工作內容和責任等,由業主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在合同中約定。工程總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
1.設計,采購、施工(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EPC)/交鑰匙總承包
EPC總承包又稱交鑰匙總承包,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服務等工作,并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使業主獲得一個現成的工程,由業主“轉動鑰匙”就可以運行。1999年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在對原有的合同文本進行全面修訂的基礎上,出版了《設計采購施工/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ConditionsofContractEPCTurnkeyProjects,銀皮書)。EPC工程管理模式代表了現代西方工程項目管理的主流。EPC模式的重要特點是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促使承包商、設計師、建筑師共同尋求最經濟、最有效的方法實施工程項目。當然在項目竣工驗收時,仍然要按合同的要求對工程項目及其中的設備進行相應的嚴格檢查與驗收。EPC模式為我國現有的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模式的改革提供了新的變革動力。通過EPC工程項目公司的總承包,可以比較容易地解決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轉整個過程的不同環節中存在的突出矛盾,使工程項目實施獲得優質、高效、低成本的效果。EPC模式主要適用于化工、冶金、電站、鐵路等大型基礎設施工程,含有機電設備的采購和安裝的工程項目等。
2.設計—施工總承包(Design—Build)
設計—施工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設計和施工,并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因設計由承包商負責,減少了索賠;施工經驗能夠融人設計過程中,有利于提高可建造性;對投資和完工日期有實質的保障。但是,如果業主提出變更,代價非常大。
3.設計—管理總承包(Design—Manage)
設計—管理總承包模式通常是指由同一實體向業主提供設計,并進行施工管理服務的工程管理方式。
根據工程項目的不同規模、類型和業主要求,工程總承包還可采用設計—采購總承包(E—P)、采購—施工總承包(P-C)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