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貨運代理《海運貨代》預習講義第十章:海上貨運事故處理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12-14
第十章 海上貨運事故處理
大綱基本要求
1.了解貨運事故的產生。
2.熟悉貨運事故的責任劃分。
3.掌握索賠,海運案例。
第一節 貨運事故的發生
「提示:本節內容大綱要求是“了解”,主要了解產生貨運事故的原因。
貨運事故是指在各種不同運輸方式下,承運人在交付貨物時發生的貨物質量質量變差,數量減少的事件。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中,主要指運輸中造成的貨物滅失或損壞。因此,狹義上的貨運事故是指運輸中發生的貨損貨差事故,廣義的貨運事故還可以包括運輸單證差錯,遲延支付貨物,海運中的“無單放貨”情況
一、產生貨運事故的主要原因
國際貨物代理行業人員應該了解造成貨運事故產生的主要原因,并根據這些原因采取相應的措施,以達到防止或減少貨運事故發生的目的。
1 、海上運輸中產生貨運事故的主要原因
由于從事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船舶經常遠離在海洋上航行,同時海洋環境多變,船舶隨時可能遭遇狂風巨浪,等襲擊,因此船舶在海上運輸中的環境相對比較惡劣,另外,工作上的差錯也會造成貨運事故的產生。
注意!!造成貨差事故的原因主要是貨物標識不清,誤裝,誤卸,理貨差錯,中轉處理錯誤。
2、非貨物事故
在國際貨物運輸中,除由于承運人的原因會造成貨運事故外,還有一些情況也會使貨物發生數量、質量變化,這些情況的發生不屬于運輸合同下承運人所應承擔的責任。而且要根據買賣合同等其他合同條款的規定才能確定由哪一方來承擔責任。
3、其他情況造成的貨物損失
第二節 貨運事故的責任劃分
「提示:本節內容大綱要求是“熟悉”,主要熟悉承運人和托運人的責任劃分。」
運輸中發生貨運事故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大部分是由于承運人的原因所致。但是,實踐中還有一些貨運事故是由貨方(托運人、收貨人)、第三方(港口、機場、集裝箱貨運站),甚至由于不可抗力所致。不同原因所導致運輸中的貨物數量減少、質量變差的損失將由不同當事人所承擔,這里的當事人可能是運輸合同,買賣合同,保險合同等不同合同中的當事人。運輸合同中的當事人是承運人和托運人。
一、承運人的責任
1、承運人的責任期間
貨物在承運人監管過程中所發生的貨損事故,除由于上述托運人的原因和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原則上都由承運人承擔責任。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是指承運人對貨物應負責任的期間,承運人在這段期間內,由于他不能免責的原因使貨物受到滅失或者損壞,應當負賠償責任。
我國《海商法》第46條規定,承運人對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裝運港接收貨物時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承運人對非集裝箱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
2、承運人運輸貨物的責任
在適用于不同運輸方式下的國際貨物運輸公約或者有關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中,都有承運人運輸貨物責任的規定,這些規定主要有運輸工具,保管貨物,合理速遣,延遲交付等幾個方面。
3、承運人的免責與責任限制
承運人對于貨物在其責任期間發生的滅失或者損壞應當承當責任,但是,在國際公約和各國法律又規定了一系列承運人對于貨物在其責任期間發生的滅失或者損壞可以免于承擔責任的事項,這些事項是法定的,承運人可以通過合同減少或者放棄,但不得增加。在各種運輸方式和多式聯運下,都規定有承運人的法定免責事項。
二、托運人的責任
1、正確提供貨運材料
托運人托運貨物,應當將貨物的品名,標志,件數,重量,體積等相關資料向承運人申報,托運人必須保證其申報的資料正確無誤。托運人對申報不實所造成的承運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托運人為了少交運費,謊報貨物重量,造成承運人起重設備的損害,則托運人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2、妥善包裝貨物
包裝貨物是托運人的基本義務。良好的包裝應該是正常的或者習慣的包裝,在通常的照管和運輸條件下,能夠保護貨物避免幾乎大多數輕微的損害。托運人沒有義務使用可能最安全的包裝而導致額外的費用。
簡答題:簡述海上貨運事故的責任劃分?
答:(1)托運人的責任事故:不論是租船運輸,還是班輪運輸,托運人根據運輸合同將貨物交付承運人之前所發生的一切貨損,貨差,均由托運人負責。
(2)承運人的責任事故:貨物在承運人監管過程中所發生的貨損,貨差事故,除由于上述的托運人的原因和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原則上都由承運人承擔責任。
(3)第三者的責任事故,第三方責任是港口裝卸企業,陸路及水路運輸企業,第三方船舶以及倉儲企業等由于疏忽或操作不當等造成的貨損貨差等。
三、貨運事故的發現與責任判斷
貨運事故發生后,第一發現人具有報告的責任。如在船舶運輸途中發生時,船長有責任發表海事聲明。
1、托運人的責任、
首先,不論是海上貨物運輸、航空貨物運輸、還是公路或者鐵路貨物運輸,也不論是單一運輸方式的貨物運輸,還是貨物多式聯運的組織方式,托運人根據運輸合同將貨物將貨物交付承運人或者多式聯運經營人之前所發生的一切貨損,貨差均由托運人自己負責。
P262 我國《海商法》66條規定:由于包裝不良或者關于貨物的資料不正確的,對承運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當負責賠償責任。
2、承運人的責任
貨物在承運人監管過程中所發生的貨損,貨差事故,除由于托運人的原因和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原則上都由承運人承擔責任。
另外,根據有關的公約、法律和提單上通常記載的免責條款,承運人對以下原因造成的貨損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1)船舶不適航造成的損害
2)對貨物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害
3、第三者的責任
第三方責任人一般是指港口裝卸企業、陸路及水路運輸企業、第三方船舶、車輛及倉儲企業等。其責任的確定主要是看貨損貨差發生的時間和地點。
總之,事故責任的劃分,應以貨物在誰的有效控制下為基準。而且對于任何貨損、貨差事故,首先是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的賠償問題解決,然后才是承運人或托運人與第三方之間的追償問題。
第三節 索賠
「提示:本節內容大綱要求是“掌握”,本節是本章中的重點,掌握索賠的一半程序以及索賠的基本條件」
一、索賠提出的原則和條件
1提出索賠的原則
(1)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所發生的實際情況,分析其原因,確定責任人及其責任范圍。
(2)有根有據的原則
(3)合情合理的原則
(4)注重實效的原則
2索賠對象的確定
買方通常應該根據貨物買賣合同的規定,向賣方提出索賠的情況主要有:
(1)原裝貨物數量不足
(2)貨物的品質與合同規定不符
(3)包裝捕撈致使貨物受損
(4)未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交貨等原因
以上情況下,收貨人憑有關機構出具的鑒定證書,并根據買賣合同有關條款的規定,向托運人提出索賠
收貨人通常應該根據貨物運輸合同的規定,向承運人提出索賠的情況主要有:
(1)承運人在目的地交付的貨物數量少于提單,運單等運輸單證中所記載的貨物數量
(2)承運人在運輸單證上未對所運輸的貨物作出保留批注時,收貨人提貨時發現貨物發生殘損,些少,且系承運人的過失
(3)貨物在滅失或損害是由于承運人免責范圍以外的責任所致等原因。
3索賠必須具備的條件
具備四個基本條件
(1)索賠人具有索賠權
(2)責任方必須負有實際賠償責任
(3)賠償的金額必須是合理的
(4)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索賠
例題:一項合理的索賠必須具備那些條件?
答:(1)索賠人要有索賠權
(2)責任方必須附有實際賠償責任
(3)索賠的金額必須是合理的
(4)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索賠
二、索賠的一般程序
1發出索賠通知
我國《海商法》81條規定:承運人向收貨人交付貨物時,收貨人未將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情況書面通知承運人的,此項交付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基準交付以及貨物狀態良好的初步證據。
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情況非顯而易見的,在貨物交付的次日起連續7日內,集裝箱貨物交付的次日起15日內,收貨人未提交書面通知的,適用前款規定。
2提交索賠申請書或索賠清單
(1)文件名稱及日期
(2)承運人名稱和地址
(3)運輸工具名稱,裝卸貨地點,抵達日期,接貨地點名稱
(4)貨物名稱,提單,運單號等有關情況
(5)短卸或殘損情況,數量
(6)索賠日期,索賠金額,索賠理由
(7)索賠人的名稱和地址
對于正式索賠,有一個時效問題,如果提出索賠超過了法律或合同規定的時效,則會喪失索賠的權利,確定時效時,應當考慮:
(1)檢查提單,運單背面的條款,確定適用的法律或公約
(2)根據適用的法律,確定時效的區間
(3)索賠接近時效時,是否要求事故責任人以書面形式延長時效
(4)注意協商延長的時效,是否為適用法律所承認。
3、提起訴訟或仲裁
我國《海商法》第257條規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為一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
三、索賠權利的保全措施
貨方作為索賠人采取的是留置承運人的運輸工具,如扣船,及要求承運人提供擔保等兩種方式。
1提供擔保
提供擔保是指貨損事故責任人對執行仲裁機構的裁決或法院的判決提供的擔保。主要有現金擔保和保函擔保兩種形式。
(1)現金擔保
由貨損事故責任人提供一定數額的現金,并以這筆現金作為保證支付賠償金的擔保。現金擔保在一定期間內影響責任人的資金使用,因此較少采用
(2)保函擔保
是使用書面文件的擔保形式,保函可由銀行出具,也可由事故責任人的保賠協會等出具。銀行擔保的保函比較安全可靠,保函中一般應包括:受益人,擔保金額,造成損失事故的運輸工具,如船名及國籍,有效期,付款條件,付款時間和地點。
2留置運輸工具
四、索賠單證
1海運中主要的索賠單證
(1)提單正本
提單即是承運人接受貨物的收據,也是交付貨物與收貨人時的交貨憑證,還是確定承運人與收貨人之間責任的證明,是收貨人提出索賠依據的主要單證。提單的貨物收據作用,表明了承運人所收貨物的外表狀況和數量,交付貨物時不能按其提交這一事實本身就說明了貨損或貨差的存在,提單作為運輸合同,規定了承運人的權利,義務,賠償責任和免責項目,是處理承運人和貨主之間爭議的主要依據。
(2)卸貨港理貨單或貨物溢短單、殘損單等卸貨單證
這些單證是證明貨損或貨差發生在船舶運輸過程中的重要單證,如果這些卸貨單證上批注了貨損或貨差情況,并經船舶大副簽認,而在收貨單上又未作出同樣的批注,就證明了這些貨損或貨差是發生在運輸途中的。
(3)重理單
船方對所卸貨物件或數量有疑問時,一般要求復查或重新理貨,并在證明貨物溢短的單證上做出“復查”或“重理”的批注。這種情況下,索賠時,必須同時提供復查結果的證明文件或理貨人簽發的重理單。并以此為依據證明貨物有否短缺。
(4)貨物殘損檢驗報告
在貨物受損的原因不明顯或不易區別,或無法判定貨物的受損程度時,可以申請具有公正資格的檢驗人對貨物進行檢驗,在這種情況下,索賠時必須提供檢驗人檢驗后出具的“貨物殘損檢驗證書”
(5)商業發票
是貿易中由賣方開出的一般商業票據,它是計算索賠金額的主要依據。
(6)裝箱單
也是一種商業票據,列明了每一箱內所裝貨物的名稱,件數,規格等。
(7)修理單
用來表明被損壞的儀器設備,機械等成套貨物的修理所花費的費用。
(8)有關的文件證明索賠的起因和索賠數目計算依據
(9)權益轉讓證書
所謂權益轉讓,就是收貨人根據貨物保險合同從保險公司得到賠償后,將自己的索賠權利轉讓給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出面向事故責任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賠的行為。
第四節 海運案例
「提示:本節內容大綱要求是“掌握”,重點是把前邊所學的知識融會貫通,學會分析案例。」
1、 某貨代公司接受貨主委托,安排一批茶葉海運出口,貨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裝箱后,將整箱貨交給船公司,同時,貨主自行辦理了貨物運輸保險,收貨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貨時發現集裝箱內異味濃重,經查明,該集裝箱前一航次所在貨物為精萘,致使茶葉受精萘污染。
請問,(1)收貨人可以向誰索賠?
(2)最終應由誰對茶葉受污染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答:(1)可以向保險人或承運人索賠,因為根據保險合同,在保險人承包期間和責任范圍內,保險人應承擔賠付責任,因為根據運輸合同,承運人應提供“適載”的COC,由于COC存在問題,承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向貨代公司索賠,貨主與貨代之間有著委托代理關系。
(2)由于承運人沒有提供“適載”COC,而貨代在提空箱是沒有履行其義務,即檢查箱子的義務,并在目的港拆箱時異味還很濃重,因此,承運人和貨代應按各自過失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2、某貨主委托承運人的貨運站裝載1000箱小五金,貨運站在收到1000箱貨物后出具倉庫收據給貨主,在裝箱時,裝箱單上記載980箱,貨運抵近口國貨運站,拆箱單上記載980箱,由于提單上記載1000箱,同時提單上有加注“由貨主裝箱、計數”收貨人便向承運人提出索賠,但承運人拒賠。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提單上類似“由貨主裝載,計數”的批注是否適用拼箱貨,為什么?
(2)承運人是否是要賠償收貨人的損失,為什么?
(3)承運人如果承擔賠償責任,應當賠償多少箱?
答:(1)不適用,因為是承運人的貨運站代表承運人收貨并裝箱的,除非貨運站代表貨主裝箱,計數。
(2)是,提單在承運人與收貨人之間是絕對證據,收貨人有權以承運人未按提單記載數量交貨而提出賠償要求。
(3)20箱。
3、中國A貿易出口公司與外國B公司以CFR洛杉磯,信用證付款條件達成出口貿易合同。合同和信用證均規定不準轉運。A貿易公司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委托C公司將貨物裝上D班輪公司直駛目的港的班輪,并以直達提單辦理了議付,國外開證行也憑議付行的直達提單予以付款,在運輸途中,船公司為接載其他貨物,擅自將A公司托運的貨物卸下,換裝其他船舶運往目的港。由于中途延誤,貨物抵達目的港的時間比正常直達船的抵達時間晚了20天,造成貨物變質損壞。為此,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賠。A公司為此咨詢C公司,假如你是C公司,請回答A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理由何在?B公司可否向船公司索賠?
答:(1)A公司對此貨損不承擔責任。
(2)因為A公司已按信用證的規定將貨物如期裝上直達班輪并提供了直達班輪提單,賣方義務以履行,按CFR的條件成交。貨物在裝港裝上駛往目的港的船舷時風險即轉移。貨物何時到達目的港,是否到達目的港,包括船公司中途擅自轉船的風險由買方承擔,而與賣方無關。
(3)B公司可憑直達提單向承運人索賠。
4、某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經營國際集裝箱拼裝業務,此時他是CONSOLIDATOR,由于他簽發自己的提單,所以它是無船承運人。2004年9月15日,該無船承運人在KOBE港自己的CFS將分別屬于六個不同發貨人的拼裝貨入一個20英尺的集裝箱,然后向某班輪公司托運。該集裝箱于2004年9月18日裝船,班輪公司簽發給無船承運人CY/CY交接的FCL條款下的MASTERB/L一套,無船承運人然后向不同的發貨人分別簽發了CFS/CFS交接的LCL條款下的HOUSEB/L共六套,所有的提單都是清潔提單,2004年9月23日載貨船舶抵達提單上記載的卸貨港。第二天,無船承運人從班輪公司的CY提取了外表狀態良好和鉛封完整的集裝箱,并在卸貨港自己的CFS拆箱,拆箱時發現兩件貨物損壞,2004年9月25日收貨人憑無船承運人簽發的提單前來提貨,發現貨物損壞。請問:
(1) 收貨人向無船承運人提出貨物損壞賠償的請求時,無船承運人是否要承擔責任?為什么?
(2) 如果無船承運人向班輪公司提出集裝箱貨物損壞的賠償請求時,班輪公司是否要承擔責任?為什么?
(3)無船承運人如何防范這種風險?
答:(1)無船承運人要承擔責任。無船承運人收到貨物時簽發的提單為清潔提單,表明貨物狀況良好,因此要對貨物的損失承擔責任。
(2)班輪公司不需要承擔責任。因為班輪公司是按照外表狀況良好和鉛封完整的集裝箱在CY交給無船承運人的。
(3)應投保責任險,在提單上做批注或貨主保函換取清潔提單或其它方式換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