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貨運代理《海運貨代》預習講義第九章:航次租船貨運代理實務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12-14
第九章 航次租船貨運代理實務一、基本要求
1.熟悉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與航次租船合同的銜接。
2.掌握金康94合同填寫、條款的審核與修改,裝卸時間和滯期費、速遣費的計算實例。
第一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與航次租船合同的銜接
「提示:本節內容大綱要求是“熟悉”,主要把涉及到得基礎概念性知識掌握,考試易出單選或者判斷等小題目」
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裝運期條款與航次租船合同受載期條款的銜接
受載期的含義是指船舶到達港口,并做好裝貨準備的時間。受載期通常規定為一段時間,習慣上這段時間為5—10天左右。
注意!受載期并不是貨物裝上運輸工具的期限,只是規定是船舶在租船合同規定的日期內到達約定的裝貨港,并做好裝貨準備的期限,貨物真正裝上船還需要一段時間。
解約日是船舶到達合同規定的裝貨港,并做好裝貨準備的最后一天。
「06」受載期是船舶在租船合同規定的日期內到達約定的裝貨港,并做好裝貨準備的期限。船舶在受載期這一段時間內的任意一天到達裝港都是租約允許的。
答案:對
1.受載期必須是裝運期內的一段時間
2.受載期的最后一天不能是裝運期的最后一天或幾天
3.受載期以裝運期的中間時間段為宜
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價格術語與航次租船合同裝卸費用條款的銜接
1.FOB價格術語下
(1)FOB班輪條件(FOB Liner Terms)和FOB吊鉤下交貨(FOB Under Tackle)。這兩個術語下,通常是指裝船費用按班輪條件辦理,即由買方承擔,賣方則不負擔相關費用。為此作為承租人的買方,雖然可以不必考慮裝卸費用條款與貨物買賣合同價格術語的銜接問題,但如果能夠爭取到由船舶出租人承擔裝卸費用則更好。
(2)FOB包括理艙費(FOB Stowed)、FOB包括平艙費(FOB Trimmed)、FOB包括理艙、平艙費(FOBST)。這三種術語通常是要求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承擔包括理艙費、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為此作為承租人的買方,就要考慮裝卸費用條款與貨物買賣合同價格術語的銜接問題了。在與船舶出租人訂立裝卸費用條款時,最好訂立“FI”或者是“FIOST”。船舶出租人不負擔裝船費用,承租人雖然對應船舶出租人而言要承擔裝船費用,但實際上根據買賣合同由賣方承擔。
2.CFR/CIF價格術語下
(1)CFR/CIF Liner Terms和CFR/CIF Landed.這兩個術語下,通常是指卸船費用按班輪條件辦理,即由賣方承擔,買方則不負擔相關費用。為此作為承租人的賣方,雖然可以不必考慮裝卸費用條款與貨物買賣合同價格術語的銜接問題,但如果能夠爭取到由船舶出租人承擔裝卸費用則更好。
(2)CFR/CIF Ex Ship‘s Hold.這個術語下,由買方自行啟艙,并負擔貨物由艙底卸至碼頭的費用。為此作為承租人的賣方,要考慮裝卸費用條款與貨物買賣合同價格術語的銜接問題。在與船舶出租人訂立裝卸費用條款時,最好訂立“FO”或者是“FIOST”。船舶出租人不負擔卸船費用,承租人雖然對應船舶出租人而言要承擔卸船費用,但實際上根據買賣合同由買方承擔。
三、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裝卸時間和滯期費與航次租船合同的裝卸時間和滯期費的銜接
1.裝卸時間和滯期費依照租船合同的規定
補償性質的條文,非派船一方補償派船一方支付的滯期費。
一是非租船方會要求在買賣合同中加進一條SUB條款來進行確認(保護性條款),或是限定一個滯期費的最高限額,避免租船方在租船合同中與船東簽訂很高的必然導致滯期的裝卸效率和高于正常水準的滯期費費率。因此,在租船時關于裝卸時間和滯期費的規定注意不要超出買賣合同規定的限期和限額;
二是補償性質條文的前提是承租人必須在租船合同中有支付滯期費的責任,如果承租人沒有支付滯期費給船舶出租人,非派船的FOB價格條件下的賣方或CIF、CFR價格條件下的買方則不必做任何補償。所以貨運代理人在租船時一定不能以航次期租或者期租的形式租船。
2.單獨規定裝卸時間和滯期費
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單獨規定裝卸時間和滯期費的情況下,作為CIF、CFR價格條件下的賣方或者是FOB價格條件下的買方的貨運代理人在租船時更要注意裝卸時間和滯期費銜接問題,銜接的好的話,承租人可以不必支付滯期費或者可以從中賺取一筆可觀的滯期費。銜接不好的話,承租人可能很容易夾在中間,一方面租船合同中出現了滯期,而在買賣合同中還不能算作是滯期,其結果是完全自己負擔這筆滯期費。總的原則是必須大力爭取對其最有利的裝卸時間和滯期費條文。
例如:買賣合同規定每天的裝卸率5000MT/WWD,裝卸2萬噸的貨物各需要4個良好天氣工作日的裝卸時間,滯期費每天1萬美元。訂立租船合同時,船舶裝卸率最高不能高于5000MT/WWD,低于此數可以,如4000MT/WWD.這樣裝卸2萬噸的貨物各需要5個良好天氣工作日的裝卸時間。如果貨物是在第5天結束裝卸貨物,作為CIF、CFR價格條件下的賣方或者是FOB價格條件下的買方無需支付滯期費給船舶出租人,因為沒有滯期。而對于非派船的一方則需要支付一天的滯期費給派船的一方,因為根據買賣合同的規定,船舶滯期一天
四、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與航次租船合同關于船舶、裝卸港口條款的銜接
1.船舶
租用的船舶在吃水、長寬、船高、載重量等方面要適應裝港或泊位,要在適當的時間抵達裝港,并處于適于接受貨物的狀態(包括船上的吊具處于可工作狀態等);
考慮所租用的船舶必須能夠到達買賣合同中列名的卸港或其他地點。
2.裝卸港口
貨運代理人在訂立租船合同的裝卸港口必須銜接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規定的裝卸港口,否則會造成違約,賠償船舶出租人的損失。例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籠統規定某一航區為裝運港或目的港,租船合同不能規定具體的一個或兩個裝卸港口,也只能籠統規定某一航區為裝運港或目的港。
五、貨物數量機動幅度選擇權的銜接
數量的機動幅度是指賣方可按買賣雙方約定某一具體數量多交或少交若干的幅度,在合同規定有機動幅度的條件下, 一般是由賣方行使多交或少交的選擇權。而航次租船合同船舶出租人通常有貨物數量機動幅度選擇權。
? 例如:買賣合同規定貨物數量10000公噸,賣方有權多裝或少裝10%,作為承租人的買方與船舶出租人訂立的航次租船合同規定貨物數量10000公噸,出租人有權多裝或少裝10%,則當船舶抵達裝貨港時,賣方宣布提供9000公噸貨物,而船舶出租人宣布裝載11000公噸貨物,承租人會面臨出租人向其索賠少裝2000噸貨物的虧艙費。
第二節 金康94合同填寫、條款的審核與修改
「提示:本節內容大綱要求是“掌握”,把涉及船舶的基礎概念性知識掌握,考試易出單選或者判斷等小題目」
一、金康94合同表格欄目的填制
1.船舶經紀人(ship broker)
2.地點和日期(place and date)
3.船東名稱和營業地(owners/place of business)
4.承租人的名稱和營業地(charters/place of business)
5.船舶名稱(vessel‘name)
6.船舶總噸和凈噸(GT/NT)
7. 船舶載重噸(DWT all told on summer load line in metric tons (abt))
8. 船舶位置Present position
9. 預計準備就緒裝貨的日期 Expected ready to load
10.裝貨港口或地點Loading port or place
11. 卸貨港口或地點 Discharging port or place
12.貨物 Cargo
13.運費率 Freight rate
14.運費支付 Freight payment
15.船舶裝卸吊具 State if vessel‘s cargo handling gear shall not be used
16.裝卸時間 Laytime
17.托運人名稱和營業地 Shippers/Place of business
18.裝港代理 Agents (loading)
19.卸港代理 Agents(discharging
20.滯期費及支付方式 Demurrage rate and manner payable
21.解約日 Cancelling date
22.共同海損理算 General Average to be adjusted at
23.運費稅收 Freight tax
24.傭金 Brokerage commission and to whom payable
25.法律和仲裁Law and arbitration
26.附加條款Additional clauses covering special provisions, if agree
二、金康94合同條款的審核與修改
1.合同序言
2. 船舶出租人責任條款
“金康94合同”第2條規定船舶出租人的責任較低,說明船舶出租人只有在不當或疏忽堆放貨物或因出租人本人或經理本人的行為錯誤引起沒有親自恪盡職守的情況下才會對貨物的損壞、缺少及延誤負責。其他人包括船長或船員或船舶出租人雇傭的船上的或岸上的人員所造成的貨物損失,不負責賠償。
為了加強出租人的責任,必須對這一條款作出修改。最常見的修改方法就是將該條款整條刪除,然后并入一條首要條款。
3. 繞航條款
1)、我國《海商法》第49條規定:“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習慣的或者地理上航線將貨物運往卸貨港。船舶在海航為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財產而發生的繞航或者其他合理繞航不屬于違返前款規定的行為”
2)、金康合同的繞航條款與我國海商法的規定相抵觸的部分無效。船舶出租人只能在海上為救助或企圖救助人命或財產而繞航或者其他合理繞航。
4. 運費支付
5. 裝卸
6. 裝卸時間
7. 滯期費
8. 留置權條款
在一般的程租合同中,都會約定承租人的責任終止條款和船舶出租人的貨物留置條款。
是指承租人在貨物裝船支付預付運費、虧艙費以及裝港的滯期費之后,就可以免除進一步履行租船合同的責任,而對于到付運費、滯期費以及共同海損分攤費和其他在運輸途中船舶出租人為了貨物而花費的特殊費用,船舶出租人有權對其運輸的貨物進行留置,從而使收貨人對這些費用予以清償。
如果根據提單或卸貨港所適用的法律,船舶出租人無權而對貨物實行留置權;或者船舶出租人雖有留置權,但不能有效行使,則承租人履行租船合同的責任,并不因此而終止。
即約定承租人“責任終止條款”的效力取決于船方是否能夠有效行使留置權。
9. 解約條款
受載期是船舶在租船合同規定的日期內到達約定的裝貨港,并做好裝貨準備的期限。
解約日是船舶到達合同規定的裝貨港,并做好裝貨準備的最后一天。
解約日條款賦予承租人的權利是直到解約日這一天來臨時,才可以解除合同。
對于解約日條款,承租人不得過晚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因為經過一定時間,承租人不予行使該權利,就被視為棄權。另外承租人一旦接受了船舶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就不得在行事該解約權利。
注意!我國法律及合同的規定
a.我國《海商法》規定:“船舶出租人將船舶延誤情況和船舶預期抵達裝貨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應當自收到通知時起48小時內,將是否解除合同的決定通知船舶出租人。”
b.“金康94合同”第9條規定,允許船舶出租人在任何時候,只要估計有延誤,就可以提出詢問。船舶出租人提出該詢問之后,承租人必須在48小時內做出回答,否則會被自動當作另有一新修改過的新的解約日,即船舶出租人提出的新的估計可裝貨日期再加上7天。詢問只能進行一次。
判斷題「05」
根據1994年金康合同,船舶所有人由于船舶延誤向承租人提出詢問,承租人沒有做出回答,則表示承租人接受了新的解約日。( )
答案:對
解釋:也就是說船舶承租人沒有表示反對,那么就表示接受了新的解約日,解約日就是說船舶的承租人可以在哪天宣布解除合同。那么新的解約日就是船舶出租人提出的新的估計可裝貨日期再加上7天。
單選題「06」
根據金康94合同的含義,船舶出租人在任何時候,只要估計船舶不能在受載期內抵達裝貨港,就可以向承租人提出詢問。船舶出租人提出該詢問之后,承租人必須在48小時內做出回答,否則會被自動地當作另有一新修改過的新的解約日,即船舶出租人提出的新的估計可裝貨日起再加上( )。
A. 3天 B. 5天 C. 7天 D. 9天
答案:C
10.提單
1)、航次租船合同下簽發提單的特性
如果提單的持有人是承租人,那么提單在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的作用僅相當于承運貨物的收據,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一切以租船合同為準。
如果提單持有人是其他任何第三方善意取得者,那么船東和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就以提單的規定為準。
2)、租船合同并入提單
11.互有責任碰撞條款
12.共同海損和新杰森條款
13.稅收和使費條款
14.代理
15.經紀人費用
16.普通罷工條款
17.戰爭風險
18.普通冰凍條款
19.法律和仲裁
在租船合同通常都訂有法律和仲裁條款,以便發生爭議時,解決應適用什么法律,采取什么途徑的問題。
“金康94合同”規定,合同雙方可以選擇英國法倫敦(A款)或美國紐約仲裁(B款)或雙方在合同中訂明的地點和法律仲裁(C款)。便于日后合同雙方解決糾紛。
該范本規定,如果不對管轄權做出選擇,則該條A款將自動生效。
三、常見的承租人附加條款
第三節裝卸時間和滯期費、速遣費的計算實例
「提示:本節內容大綱要求是“掌握”,重點掌握裝卸時間、滯期費和速遣費計算實例」
裝卸時間和滯期費、速遣費計算的書面單據
1.裝卸時間事實記錄
裝卸時間事實記錄是船舶抵達合同指定港口或泊位至裝卸貨物完畢期間實際情況記錄,它具體反映了船舶從抵港時起至裝卸完成時的有關活動情況。事實記錄是由船東代理繕制,記錄應載明:船名、港口、貨名、數量、裝貨效率、船舶抵港或指定泊位時間,貨物裝卸完畢時間、裝卸時間內連續狀況。
2.滯期費/速遣費計算單
滯期費/速遣費計算單是船舶代理人根據裝卸時間事實記錄,具體計算實際使用裝卸時間和滯期時間或速遣時間的計算滯期費和速遣金額的一種單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