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貨運代理考試海運業務第七章1節2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12-14
二、租船運輸的特點
(1)按照租船合同安排船舶航線,組織運輸;沒有相對于定期班輪運輸的船期表和航線。
(2)適合于大宗散貨運輸,貨物的特點是批量大、附加值低、包裝相對簡單。因此租船運輸的運價(或租金率)相對班輪運輸而言較低。
(3)艙位的租賃一般以提供整船或部分艙位為主,主要是根據租約來定。承租人一般可以將艙位或整船再租與第三人。
(4)船舶營運中的風險以及有關費用的負擔責任根據租船合同的規定。
(5)租船運輸中的提單的性質不完全與班輪運輸中的提單的性質相同,它一般不是一個獨立的文件,對于承租人和船舶出租人而言,僅相當于貨物收據。這種提單要受租船契約約束,銀行不愿意接受這種提單,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當承租人將提單轉讓與第三人時,提單起著權利憑證作用;而在第三人與船舶出租人之間,提單這時則是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
(6)承租人與船舶出租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是通過租船合同來確定的。
(7)租船運輸中,船舶港口使費、裝卸費及船期延誤,按租船合同規定由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分擔、劃分及計算,而班輪運輸中船舶的一切正常營運支出均由船方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