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貨運代理考試海運業務第七章1節1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12-14
租船貨運業務
大綱基本要求
1.了解租船貨運業務基本知識。
2.熟悉租船程序。
3.掌握租船貨運經營方式。
第一節 租船貨運業務基本知識
「提示:本節內容大綱要求是“了解”,重點看租船運輸的特點和租船合同范本的種類」
一、租船貨運業務的概念
(一)租船運輸的概念
租船運輸:是相對于班輪運輸的另一種海上運輸經營方式,其既沒有固定的船舶班期,也沒有固定的航線和掛靠港,而是按照貨源的要求和貨主對貨物運輸的要求,安排船舶航行計劃,組織貨物運輸。
因此,租船運輸又被稱為不定期船運輸。它適用于貨物批量較大,貨物價值相對較低的大宗散貨。
(二)租船合同的當事人
航次租船合同的當事人船舶出租人和船舶承租人。
1.船舶出租人
租船運輸的出租人既可能是“船舶所有人”也可能是 “二船東”。
2.船舶承租人
船舶承租人既可能是國際貿易合同中的賣方或買方,也可能是專門從事租船業務的經營人或船公司。
(三)租船經紀人
1.租船經紀人(chartering broker)的概念
航運市場中專門從事船舶的租賃、訂艙、買賣、保險等中介業務的航運經紀人。(ship broker)
由于租船經紀人對于租船市場的信息掌握全面、及時,具有租船業務的特殊知識和談判技能,促成合同順利簽訂等方面所起到的積極作用,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通過租船經紀公司開展業務的做法十分普遍,所以在航運市場中會存在大批專門從事租船訂艙等經濟業務的經紀人。
2.租船經紀人的身份
租船經紀人包括:
(1)船舶出租人經紀人
(2)船舶承租人經紀人
(3)雙方當事人經紀人 外語學習網
租船經紀人的身份性質可以將其認定為代理人,而另一方面又可以將其認定為居間人。
3.租船經紀人進行租船業務洽談的方式
租船經紀人進行租船業務洽談的方式有三種情況:
(1)由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指定一個租船經紀人,由其代表各自委托人的利益進行洽談。
(2)船舶出租人或承租人共同指定一個租船經紀人進行洽談。這時, 租船經紀人也不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一般在居間人在場的條件下進行談判。
(3)船舶出租人或承租人的一方與它方指定的租船經紀人進行租船業務洽談。
4.租船經紀人的傭金
(1)傭金的標準在國際上沒有統一的標準,一般在運費或租金的1%~4%.航次租船下,一個經紀人的傭金通常為1.25%,有兩個經紀人時的傭金通常為2.5%.
(2)在沒有達成協議時,租船實務的慣例是按照“無效果,無報酬”的原則,租船經紀人一般是不能取得傭金。
(3)當租船業務洽談達成協議后,因為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租船合同不能履行時,為了保護租船經紀人的利益,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如何處理租船經紀人的傭金問題。“金康合同”范本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由過錯方支付原定傭金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