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單證員考試考前復習重點記錄(2)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2-10 09:13:00
老三種貿易術語
我國進出口貿易中通常使用的貿易術語有FOB、CIF、CFR和FCA、CPT、CIP六種。前三種術語(FOB、CFR、CIF)是傳統使用最為廣泛的貿易術語。而后三種術語(FCA、CPT、CIP),由于近年來集裝箱的廣泛使用和各種國際貿易運輸方式的采用,也被人們所逐漸接受并開始廣泛采用。
所以熟悉這六種主要貿易術語的含義,買賣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以及在使用中應注意的問題,對于外貿工作者來說就顯得特別重要。現分別敘述如下:
一、FOB術語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又稱“船上交貨”,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間內,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上,并負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
FOB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只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也就是水上運輸),如果雙方當事人不擬以越過船舷作為完成交貨,則應采用FCA術語。
按照《2000年通則》,在FOB術語下,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如下:
1、 賣方的主要責任和義務
(1)。 負責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按港口慣常方式交至買方指定的船上,并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
(2)。 負責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辦理貨物出口手續;
(3)。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 負擔提供商業發票和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信,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信息(EDI Message)所替代。
2、買方的主要責任和義務
(1)。 負責按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2)。 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并給予賣方關于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
(3)。 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并辦理貨物進口以及必要時經由另一國過境運輸的一切海關手續;
(4)。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5)。 收取賣方按合同規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合同相符的單據。
3、采用FOB術語需要注意的事項
(1)。 裝上船(ON BOARD)的要求和風險轉移
賣方及時將貨物裝上船,是FOB術語的要素(Essence)。按照《2000年通則》的規定,FOB合同的賣方必須及時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船上(Deliver on board)”或“裝上船(Load on board)”,其交貨點(Point of delivery)為“船舷”。
當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Passed the ship‘s rail)時,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從賣方轉移至買方。但是《2000年通則》作為慣例,它的規定并不是強制性的,它允許買賣雙方按實際業務的需要,對該規則的任何規定作必要的改變。
因此在實際業務中,如FOB合同的買方要求提交“清潔已裝船提單”,而賣方也同意提供此種運輸單據憑以向買方收款的話,則該FOB合同的交貨點已從“船舷”延伸到了“船艙”。這就是說,賣方必須負責在裝運港將貨物安全地裝入船艙,并負擔貨物裝入船艙為止的一切滅失或損壞的風險。
(2)。 船貨銜接
在FOB合同中,買方必須負責租船或訂艙并將船名和裝船時間通知賣方;而賣方必須負責在合同規定的裝船期和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只。這里有個船貨銜接的問題。
買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安排船只到合同指定的裝運港接受裝貨。如果船只按時到達裝運港,而賣方卻因貨未備妥不能及時裝運,這時賣方就要承擔由此而造成的“空艙費(Dead freight)”或“滯期費(Demurage)”。
反之,如果買方延遲派船(在賣方不知情的情況下),使賣方不能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將貨物裝船,則由此而引起的賣方倉儲、保險費等費用支出的增加,以及因遲收貨款而造成的利息損失,均需由買方負責。
因此在FOB合同中,買賣雙方對船貨銜接事項,除了在合同中應作明確規定外,在訂約后必須加強聯系,密切配合,防止船貨脫節。
在按FOB術語訂約的情況下,如成交貨物的數量不大,只需部分艙位而用班輪裝運時,賣方可以按照買賣雙方之間明示或默示的協議,代買方辦理各項裝運手續,包括以賣方自己的名義訂艙和取得提單。除非另有協議或根據行業習慣,買方應負責償付賣方由于代辦上述手續而產生的任何費用,諸如貨運和裝船的手續費、海運費等,若訂不到艙位造成逾期出運,風險也由買方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