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單證員考試:保兌信用證簽發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2-10 08:56:38
匯票上“無追索權”是指什么意思?
按照各國票據法的規定,匯票的各債務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對持票人負連帶責任,所以倘若匯票經過轉讓,當被付款人或承兌人拒付時,最后的持有人有權向所有“前手”中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一直追索到出票人。有時背書人為了擺脫這種責任,就在背書時加注“免予追索”(without Recourse)字樣,這種匯票如遭拒付,執票人在向前手追索時,就不能向該背書人追索,而只能越過他而向其他背書人追索。
根據票據法的一般原則,凡是善意并支付了對價而取得匯票的人,包括背書受讓人都稱為正當的執票人。正當執票人可享有優先于其前手的權利,不因其前手對票據的權利有瑕疵而受損。無論是票據的出票人或該讓與人的任何前手得以對抗該讓與人的抗辨事由,原則上都不能用以對抗正當執票人。各國票據法部承認這一原則,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善意的受讓人,保證票據的順利流通。接日內瓦公約規定,出票人不得免除其對款義務。因此,如果出票人在匯票上載有“不受追索”(without Recourse)字樣,這在法律上是不予承認的(但英國卻認為可以這樣做)。
我國沒有參加關于匯票本票統一法的日內瓦公約,國內也還沒有制定票據法,但在對外貿易清算中,有時也適當地參照上述日內瓦公約的有關規定來處理一些有關匯票的問題。
開證銀行在開立帶有“無追索權”(without recourse)字樣的信用證時對開證銀行有何利弊?
信用證上如載有“With Recourse”字樣,稱為有追索權信用證。信用證如載有“Without Recourse”字樣,稱為無追索權信用證。如果信用證中無“With Recourse”也無“Without Recourse”則為有追索權信用證。憑有追索權信用證開出的匯票,萬一匯票遭到開證行或付款人拒付時,匯票持有人可向其前手追索票款;反之,對于無迫索權信用證項下匯票,如匯票遭拒付時,匯票持有人不能向前手請求償還票款。
在世界各國票據法中,有的國家承認憑無追索權信用證開具匯票沒有追索權,但有的國家或地區不予承認。而且,在實務上,憑無追索權信用證開出的匯票,萬一開證銀行發現有瑕疵拒付時,押匯銀行因無法向出口商追索,可能會與開證銀行的提議對抗,以致引起爭執。所以,開證銀行一般不情愿開立無追索權的信用證。
銀行堅持必須將無追索權的信用證改為有追索權的信用證,才肯接受押匯,這是否合理?
無追償權的信用證項下匯票如遭開證銀行或付款人拒付時,押匯銀行不能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權。對此,有些國家法律予以承認,有些則不予承認。當然,如押匯銀行所在國法律與此無追索權規定相抵時,押匯銀行仍可不必要求將無追索權信用證改為有追索權信用證。但如押匯銀行為維護自己利益堅持這樣做,信用證受益人也無辦法對抗,因押匯銀行與開證銀行之間是一種業務關系,押匯銀行也沒有必須接受押匯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