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講義總論輔導:第六章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12-07
四。無權代理
1.無權代理的概念
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和超越代理權限和代理權終止以后的代理行為。
2.無權代理的效力
(1)被代理人享有追認權和拒絕權;
(2)相對人享有催告權和撤銷權
3.無權代理人的賠償責任
五。代理權的消滅
1.委托代理權的消滅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6)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辭去委托;或者被代理人的繼承人解除委托。
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終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單位取消指定;
(5)因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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