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講義總論輔導:第七章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12-07
第七章時效和期間
一。時效的概念與意義
1.時效的概念
一定的事實狀態經過一定期間即發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民法的時效分為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
取得時效,又稱占有時效;
消滅時效,又稱訴訟時效。
2.取得時效和訴訟時效
(1)取得時效
因占有財產經過一定時間而發生取得財產所有權的法律后果的,成為取得時效。
(2)訴訟時效
因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經過一定時間而使權利消滅或使權利不受法律保護,成為消滅時效或訴訟時效。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時效即為訴訟時效。
3.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對某種權利所規定的存續期間。
(1)除斥期間屆滿,使該項實體權利消滅;
(2)法院可以依據職權主動適用除斥期間的規定;
(3) 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一般不因任何事由而終止和中斷或延長;
(4)關于除斥期間的立法僅規定權利存續的期間。
4.訴訟時效的意義
二。訴訟時效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
由民法通則所規定的訴訟時效。
(1)一般訴訟時效,法律沒有特殊規定的時效,期間為2年;
(2)短訴訟時效,民法通則規定的適用于以下情況的訴訟時效為1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長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的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2.特殊訴訟時效
由特別法律所規定的訴訟時效。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三。訴訟時效的開始
訴訟時效的開始,即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合同法》規定: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四。訴訟時效的中止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暫時停止計算的法律制度。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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