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咨詢工程師考試宏觀經濟政策精講輔導五(2)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11-20
(二)總體規劃編制要凝聚各方面的共識
規劃編制部門起草總體規劃時,應當合理吸收有關規劃的內容,征求下列組織和個人的意見:
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
經濟、科技、企業界和其他社會各界的代表;
其他公民和組織:征求其他公民和組織的意見,應當采取將總體規劃草案征求意見稿公布的形式。
(三)總體規劃的銜接
1.總體規劃間的銜接
規劃編制工作涉及若干個環節,而其中的規劃銜接工作是保障各類各級規劃相互協調、避免矛盾的關鍵環節。只有搞好總體規劃之間的銜接,才能體現和保障總體規劃的權威性和綜合協調性特征。
(1)省級總體規劃草案送審之前,應當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與國家總體規劃草案進行銜接。必要時,省級總體規劃草案還應當送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銜接。
(2)省級總體規劃草案送審之前應當送相鄰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進行銜接。相鄰地區之間銜接不成的事項,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重大事項,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報請國務院決定。
(3)總體規劃銜接的重點內容包括以下內容:
指導思想。
發展目標。
重大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
重大建設項目:省及省以下各級總體規劃中的重大建設項目,必須與上級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區域規劃進行銜接。
2.總體規劃與專項規劃的銜接
這種銜接,必須很好地體現專項規劃是總體規劃在特定領域的延伸和細化的特征要求。
(1)總體規劃指導專項規劃編制,專項規劃必須與總體規劃相銜接,并服務于總體規劃。
(2)承擔銜接工作的責任主體應嚴格按照要求,做到責任明確,銜接環節符合程
序要求。
3.總體規劃與區域規劃的銜接
總體規劃與區域規劃之間緊密聯系、彼此相關,必須高度重視二者之間的相互銜接。
(1)國家級的區域規劃作為國家總體規劃的局部空間規劃,應堅持局部規劃服從總體規劃的原則,區域規劃必須服從國家總體規劃。
(2)區域規劃必須與該經濟區域內各地方政府制定的總體規劃和各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區域規劃統帥規劃所屬區域內各行政區的各類規劃。
(四)總體規劃的論證
國家級總體規劃和省級總體規劃應當送同級規劃咨詢委員會進行論證;市縣級總體規劃可以委托省級規劃咨詢委員會或者其他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論證。
未經論證的規劃草案不得上報審批。
(五)總體規劃的審議批準
國家級總體規劃和省級總體規劃在送審之前,應當提交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預審,并聽取同級政治協商會議的意見。
總體規劃草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后,由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內報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