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咨詢工程師考試:工程咨詢機構的行政法律責任
來源:中大網校 發布時間:2012-10-08
工程咨詢機構的行政法律責任
(一)前期工程咨詢機構的行政法律責任
1.工程咨詢單位的行政法律責任
《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咨詢評估報告有重大失誤或質量低劣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對咨詢機構提出警告、取消其承擔咨詢評估任務的資格、依據工程咨詢單位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出處罰。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第30條規定:工程咨詢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資格認定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業整頓、降低等級直至取消工程咨詢單位資格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的;
(2)超越認定咨詢專業和服務范圍從事工程咨詢活動的;
(3)變更或者終止業務,不及時辦理變更和相應撤銷、注銷手續的;
(4)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真實材料的;
(5)弄虛作假、泄露委托方的商業秘密以及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損害其他工程咨詢單位利益,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的;
(6)經核實,咨詢成果發生嚴重質量問題的;
(7)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2.咨詢工程師的行政法律責任
根據《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咨詢工程師在執業中,因工程咨詢質量問題給委托方、第三方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工程咨詢單位承擔責任,工程咨詢單位應據此對簽字蓋章的注冊咨詢工程師進行處罰或處分。若咨詢工程師同時在兩個以上工程咨詢單位執業或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工程咨詢業務的,視情節輕重,將分別予以警告、停止執業、注銷注冊、收回執業資格證書的處分。
《注冊咨詢工程(投資)注冊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注冊咨詢工程師不按規定辦理變更執業單位或專業手續的,超越規定專業執業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給予警告1年的處分。在執業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或不履行注冊咨詢工程師義務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給予暫停執業一年的處分。注冊咨詢工程師在執業中造成重大損失并負有直接責任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給予吊銷注冊證并收回執業專用章的處分。
(二)工程設計的行政法律責任
1.設計人的質量責任
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設計人開展設計業務時,應遵照下列規定:
(1)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2)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3)在資質等級許可得范圍內承攬設計業務。
(4)未經注冊的設計人員,不得以注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從事設計活動。
(5)設計注冊執業人員未受聘于設計單位的,不得從事設計活動。
(6)不得將所承攬的設計轉包。
(7)必須在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內承攬設計業務。
(8)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愛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9)編制方案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施工招標文件、主要設備材料訂貨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需要。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滿足設備材料采購、非標準設備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10)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和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貨商。
(11)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說明設計意圖,解釋設計文件。應當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設計問題。
(12)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2.設計人安全責任
根據《建筑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設計人承擔下列安全責任:
(1)建筑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2)設計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3)設計人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4)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人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三)建設監理的行政法律責任
1.監理人的質量責任
根據《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時,應遵照下列規定:
(1)監理人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
(2)監理人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3)監理人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得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4)監理人與被監理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5)監理人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6)監理人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得賠償責任。
(7)監理人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監理人安全責任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監理人承擔下列安全責任:
(1)監理人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2)監理人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利人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3)監理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4)總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施工企業編制下列分部分項專項施工方案并自己簽字認可:
①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②土方開挖工程;
③模板工程;
④起重吊裝工程;
⑤腳手架工程;
⑥拆除、爆破工程;
⑦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四)招標代理人的行政責任
根據《招標投標法》招標代理人承擔下列行政責任:
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制止取消招標代理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