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徽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復習:民法和民事
來源:安徽政法干警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9-08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2.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簡稱民事主體,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中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的參與者、當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伙和其他組織, 國家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2)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指民事主體之間基于客體所形成的具體聯系,即民事權利 和民事義務。
(3)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即民事主體得以結成相互關系的利益對象,是民事權利和
民事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按照利益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為:物(物權);行為(債權);智 力成果(知識產權);人身利益 (人身權);權利(土地使用權、權利質權)。
3.民事法律事實
民事法律事實簡稱法律事實,是法律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 消滅的客觀事實。
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單選)
根據事實是否與人的意志有關,分為事件和行為。
① 事件,是與人的意志無關的法律事實,即為發生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 能產生民事法律關系變動的客觀情況。例如:人的出生、死亡,物的滅失等。
② 行為,是與人的意志有關的法律事實。分為:合法行為、不合法行為;表意行為(表示行為)與非表意行為(事實行為)——表意行為,即需行為人通過意思表示,旨在產生、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主觀上不一定具有發生、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意思,但客觀上能引起這種后果的行為。包括:侵權行為、創作作品、先占、生產、收益、添附、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無因管理以及作為債權的給付行為等。
(二)民事權利
民事權利,是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所享有的、為實現某種利益而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 行為的可能性。(民事義務,指義務人為滿足權利人的利益而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 為的必要性)
民事權利的分類:
(1)財產權和人身權:人身權——人格權和身份權;財產權——物權、債權等。
(2)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單選):權利的作用不同
支配權: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如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和繼承權。
請求權: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債權是᳔典型的請求權。
抗辯權:對抗請求權或否認對方權利的權利,如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等
形成權:當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為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如撤銷權、抵消權、 追認權、解除權等。
【例題】追認權屬于( C )
A.支配權 B.請求權 C.形成權 D.抗辯權
(3)絕對權和相對權(★單選):絕對權(物權、人身權等);相對權(債權等)。
(4)主權利和從權利:主權利指在相互關聯的民事權利中可以獨立存在的權利;從權利是以主權利的存在為前提的權利,主權利無效,從權利無效。
【例題】根據民事權利的相互依賴關系,民事權利可以分為( C )
A.支配權和請求權 B.原權利和救濟權 C.主權利和從權利 D.絕對權和相對權
(5)原權利與救濟權:原權利,指原有的、基于法律規定或當事人意思而產生的權利;救濟權,是原權利受到侵害或存在受侵害的危險時對原權利產生救援性的權利。
(6)既得權與期待權:既得權是指已經取得并能享受其利益得權利;期待權是指因法律要件未充分具備而尚未取得得權利,如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人得繼承權就屬于期待權。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