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2012政法干警民法學:共有的概念及特征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8-2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一、共有的概念
共有,是指某項財產同時屬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關系。在這種法律關系中,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所有權人稱為共有人,其財產所有權又可稱為共有權,共有權的客體稱為共有財產。
共有和公有不同。“公有”一詞具有雙重含義,一是指社會經濟制度,即公有制;二是指一種財產形式。共有可以是公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也可以是個人或私人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就公有來說,其與共有在法律性質上也是不同的,這表現在:第一,共有財產的主體是多個共有人,而公有財產的主體是單一的,在我國為國家或集體組織。全民公有的財產屬于國家所有,集體公有的財產則屬于某一個集體組織所有。第二,公有財產是脫離個人的存在,既不能實際分割為個人所有,也不能由個人按照一定的份額享有財產權利。在法律上,任何個人都不能成為公有財產的權利主體。而在共有的情況下,特別是在自然人相互的共有關系中,財產往往并沒有脫離共有人而存在。共有財產在歸屬上為共有人所有,是共有人的財產。所以,單個自然人退出或加入公有組織并不影響公有財產的完整性,但是,個人退出或加入共有組織(如合伙),必然會對共有財產發生影響。
《民法通則》第78 條確認了兩種共有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這是我國現行法中兩種基本的共有形式。《物權法》第93 條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二、共有的特征
共有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產所有權關系,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共有的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即由各個民事主體對同一項財產共同擁有所有權。這是共有關系同其他財產所有權關系的重要區別,而其他財產所有權關系的主體則是單一的公民或法人。
2.共有的客體即共有財產在性質上是統一的。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共有 人的所有權及于整個共有財產,而不是把共有財產分割為不同的部分由各個共有人分別行使所有權。
3.共有的內容即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受到全體共有人利益的制約和影響。例如,依照法律規定,按份共有關系中的按份共有人若出售在共有財產中的份額,不得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所出售的份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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