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所有權的取得方式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8-2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所有權取得是物權取得的一項重要內容。在考試中經常會出現標的物取得是否合法有效的判斷或者選擇。以何種方式取得標的物意味著取得了所有權,何種方式是合法有效的.
所謂所有權的取得,是指民事主體根據一定法律事實獲得某物的所有權,從而在該特定主體與他人之間發生以該物為客體的所有權法律關系。《民法通則》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物權法》規定,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因此,合法性是取得財產所有權的基本前提和條件。
合法取得所有權的方式,在民法學理論上根據是否以所有人的所有權與意志為根據,可以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類。
1.所有權的原始取得
①勞動生產
指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勞動生產活動獲取勞動產品,以及通過擴大再生產取得其所創造的勞動產品。
②收益
指民事主體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物質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等收益 。
③添附
民事主體把不同所有人的財產或勞動成果合并在一起,從而形成另一種新形態的財產,如果要恢復原狀在事實上不可能或者在經濟上不合理,在此情況下,則要確認該新財產的歸屬問題。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種方式。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互相滲合,難以分開并形成新財產。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密切結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財產,雖未達到混合程度,但非經拆毀不能達到原來的狀態。
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財產加工改造為具有更高價值的新的財產。
在上述情況下,關于新的財產所有權的歸屬,應由當事人協商處理,或歸一方所有,或歸當事人共有。如果不能達成協議,應歸給新財產添附價值量的一方所有,但他要向原所有人給付適當的經濟補償。如果取得新財產所有權的一方的添附行為出于惡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財產而進行加工,或有其他故意或過失行為,則原所有人除有權向他請求經濟補償外,還有權要求 他賠償因添附所造成的損失。
④沒收
國家根據法律、法規采取強制措施或強制手段,剝奪官僚資本、反革命分子或違法犯罪分子的財產歸國家所有。
⑤遺失物
遺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丟失的動產。所以,遺失物并不是無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拋棄的或因為他人的侵害而丟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不慎丟失的動產。根據《民法通則》第 79條,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同樣,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也應歸還失主。
⑥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隱藏物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隱藏物,是指埋藏和隱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權歸屬不明的動產,此類物應歸屬于國家所有,在該物上繳國家以后,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2.所有權的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通過某種法律行為從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對某項財產的所有權。這種方式是以原所有人對該項財產的所有權作為取得的前提條件的。
繼受取得的根據主要包括:
①買賣合同
民事主體雙方達成協議,出賣人一方將出賣財產交給買受人一方所有,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并支付價款。通過買賣,由買受人取得了原屬出賣人的財產所有權。
②贈與、互易
贈與人自愿將其財產無償轉移給受贈人,一方以金錢之外的某種財產與他方的財產相互交換,也可導致所有權的移轉。
③繼承遺產
繼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合法有效遺囑的指定,取得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④接受遺贈
自然人、集體組織或者國家作為受遺贈人,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遺贈的指定,取得遺贈的財產。
⑤其他合法原因
因其他合法原因,也可以取得或形成財產所有權,如參加合作經濟組織的成員通過合股集資的方式組成合法經濟組織,形成新的所有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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