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貨運代理考試:集裝箱常識(3)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8-24
2012年貨運代理考試:集裝箱常識(3)
十一、 中轉站或內路站(container depot or inland depot)
海港以外的集裝箱運輸的中轉站或集散地。它的作用除了沒有集裝箱專用船的裝卸作業外,其余均與集裝箱裝卸區業務相同。中轉站或內陸站的度量,包括集裝箱裝卸港的市區中轉站、內陸城市、內河港口的內陸站均在內。
十二、 集裝箱貨運站(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 簡稱:CFS)
為拼箱貨裝箱和拆箱的船、貨雙方辦理交接的場所。承運人在一個港口或內陸城市只能委托一個集裝箱貨運站的經營者。由它代表承運人辦理下列主要業務:
拼箱貨的理貨和交接;
對貨物外表檢驗如有異狀時,就辦理批注;
拼箱貨的配箱積載和裝箱;
進口拆箱貨的拆箱和保管;
代承運人加鉛封并簽發站收據;
辦理各項單證和編制等。
十三、 托運人責任(shipper's liabilities)
托運人在集裝箱運輸中應有的責任,這種責任是不完全同于傳統海運方面的。拼箱貨托運人的責任與傳統海運相同。整箱貨托運人的責任不同于傳統運輸的有:
應保證所報貨運資料的正確和完整;
承運人有權核對箱內所裝貨物,因核對而發生的費用,有托運人承擔;
海關或其他權力機關開箱檢查,其費用和由此發生貨損貨差,由托運人承擔;
如集裝箱貨不滿,或是墊襯不良,積載不當,或是裝了不適于集裝箱運輸的貨物,因而引起貨損、貨差,概由托運人負責;
如使用了托運人自有的不適航的集裝箱,所引起的貨損事故,應由托運人負責;
在使用承運人集裝箱及設備其間造成第三者財產或生命的損害,應由托運人負責賠償。
十四、 責任限制(limits of liability)
集裝箱運輸中發生貨損貨差,承運人應承擔的最高賠償額。拼箱貨的責任限制與傳統運輸相同。整箱貨的賠償按照目前國際上的一些判例:如果提單上沒有列明箱內所裝貨物的件數,每箱作為一個理賠計算單位;如提單上列明箱內載貨件數的,仍按件數計算;如果貨物的損壞和滅失,不屬海運,而是在內陸運輸中發生的,則按陸上運輸最高賠償額辦理;如集裝箱是由托運人所有或提供時,遇有滅失或損壞,其責任確屬承運人應承擔者,亦應視作一個理賠計算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