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跟單員《基礎理論》考點總結(38)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8-21
-其他條款
第二十二款承兌
提示行有責任注意匯票承兌形式看來是完整和正確的,但是,對任何簽字的真實性或簽署承兌的任何簽字人的權限不負責任。
第二十三款本票和其他憑證
提示行對在本票、收據或其他憑證上的任何簽字的真實性或簽字人的權限不負責任。
第二十四款拒絕證書
托收指示對當發生不付款或不承兌時的有關拒絕證書應有具體的指示(或代之以其他法律程序)。
銀行由于辦 理 拒 絕 證 書或其他法律程序所發生的手續費和(或)費用將由向其發出托收指示的一方承擔。
第二十五款預備人(Case-of-need)
如果委托人指定一名代表作為在發生不付款和(或)不承兌時的預備人,托收指示中應清楚地、詳盡地指明該預備人的權限。在無該項指示時,銀行將不接受來自預備人的任何指示。
第二十六款通知
代收行應按下列規則通知托收狀況:
(1)通知格式
代收行對向其發出托收指示的銀行給予所有通知和信息必須要有相應的詳情,在任何情況下都應包括后者在托收指示中列明的銀行業務編號。
(2)通知的方法:
寄單行有責任就通知的方法向代收行給予指示,詳見本款(3)a,(3)b和(3)c的內容。在無該項指示時,代收行將自行選擇通知方法寄送有關的通知,而其費用應由向其發出托收指示的銀行承擔。
(3)a.付款通知
代收行必須無延誤地對向其發出托收指示的銀行寄送付款通知,列明金額或收妥金額、扣減的手續費和(或)支付款和(或)費用額以及資金的處理方式。
b.承兌通知
代收行必須無延誤地對向其發出托收指示的銀行寄送承兌通知;
c.不付款或不承兌的通知
提示行應盡力查明不付款或不承兌的原因,并據以向對其發出托收指示的銀行無延誤地寄送通知。
提示行應無延誤地對向其發出托收指示的銀行寄送不付款通知和(或)不承兌通知后60天內未收到該項指示,代收行或提示行可將單據退回給向其發出指示的銀行,而提示行方面不承擔更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