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跟單員《基礎理論》考點總結(37)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8-21
-利息、手續費和費用
第二十款利息
(1)如果托收指示中規定必須收取利息,但付款人拒付該項利息時,提示行可根據具體情況在不收取利息的情況下憑付款或承兌或其他條款和條件交單,除非適用第廿款3條。
(2)如果要求收取利息,托收指示中應明確規定利率、計息期和計息方法。
(3)如托收指示中明確地指明利息不得放棄而付款人以拒付該利息,提示行將不交單,并對由此所引起的延遲交單所產生的后果將不承擔責任。當利息已被拒付時,提示行必須以電訊,當不可能時可用其他便捷的方式通知曾向其發出托收指示的銀行,不得延誤。
第二十一款手續費和費用
(1)如果托收指示中規定必須收取手續費和(或)費用須由付款人承擔,而后者拒付時,提示行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不收取手續費和A(或)費用的情況下憑付款或承兌或其他條款和條件交單,除非適用第廿一款(2)條。每當托收手續費和(或)費用被這樣放棄時,該項費用應由發出托收的一方承擔,并可從貨款中扣減。
(2)如果托收指示中明確指明手續費和(或)費用不得放棄而付款人又拒付該項費用時,提示行將不交單,并對由此所引起的延誤所產生的后果將不承擔責任。當該項費用已被拒付時,提示行必須以電訊,當不可能時可用其他便捷的方式通知曾向其發出托收指示的銀行,不得延誤。
(3)在任何情況下,若托收指示中清楚地規定或根據本<規則>,支付款項和(或)費用和(或)托收手續費應由委托人承擔,代收行應有權從向其發出托收指示的銀行立即收回所支出的有關支付款、費用和手續費,而寄單行不管該托收結果如何應有權向委托人立即收回它所付出的任何金額連同它自己的支付款、費用和手續費。
(4)銀行對向其發出托收指示的一方保留要求事先支付手續費和(或)費用用以補償其擬執行任何指示的費用支出的權利,在未收到該項款項期間有保留不執行該項指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