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際貨運代理考試系統復習第五章3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8-15
2012年國際貨運代理考試系統復習第五章3
托收
托收結算體例是由賣方(債權人)開立匯票,委宛出口的銀行經由過程在國外的分行或代辦代庖行,向買方(債務人)收取貨款或勞務費用的一種結算體例。
托收體例的當事人 :
在托收營業中有四個根基當事人:
1)、委宛人
委宛人是開出匯票委宛銀行向國外付款人代收貨款的人,也稱為出票人,凡是為出口商(賣方)。
2)、托收行
托收行也稱出口方銀行,是接管出口方的委宛代為收款的出口地銀行。
3)、代收行
代收行也稱進口方銀行,即接管托收行的委宛向付款人收取貨款的進口地銀行。代收行大都是托收行的國外分支機構或代辦代庖行。
4)、提醒行
是指向付款人提醒單據的銀行。代收行可以自己兼任提醒行,也可以委宛與付款人有帳戶往來的銀行作提醒行。
5)、付款人
匯票上的付款人,即托收的付款人,凡是為進口商(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