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復習筆記第十二章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6-19
4.特殊抵押權
(一)共同抵押:為同一債權就數個物設定的抵押。
1.如果限定了各個抵押物的負擔金額,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就各個抵押物的賣得價金分別就其負擔金額進行清償。如甲對乙享有債權20萬,在乙房屋上設定抵押權12萬,同時在丙房屋設定8萬,拍賣時應當將乙和丙的房屋一起拍賣。
2.如果未限定各個抵押物的負擔金額,抵押權人原則上可以任意就設定共同抵押的某個抵押物的賣得價金受償。
(二)最高額抵押(對于將來發生的債權,預先確定一最高的限度,設定抵押權。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財團抵押
三、質權
質權:為了擔保債權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占有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動產物權,占有標的物為成立要件)
典當行之營業質:債務人以一定的財物(稱為當物或質物)交付于債權人(當鋪)作擔保,向債權人借貸一定數額的金錢,于一定期限(回贖期限)內,債務人清償債務后即取回擔保物;期限屆滿后,債務人不清償時,擔保物即為債權人所有,或債權人以當物的價值優先受償。
營業質不同于典權,典權性質為用益物權。營業質不同于質權,質權中禁止當事人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移轉為質權人所有,營業質不受此限制。
1.動產質權
A.設立:質權合同為書面合同,還為要物合同,生效要件:質物移交。
B.動產質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質權人的權利:①占有質物;②收取孳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質權人并不當然取得孳息的所有權,而是就孳息取得質權。孳息為金錢的,可直接用于清償,不是金錢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就其折價或變賣所得優先受償。);③質權的保全(有損壞或減價的可能時,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擔保,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變賣質物);④優先受償;⑤擔保法釋不允許責任轉質(未經過出質人同意將質物轉質他人是法律禁止,是無效的),承諾轉質(質權人轉質經過出質人同意)允許;⑥質權人對質不享有使用權,除非保存質物的需要,若使用則為不當得利;⑦質權適用善意取得(抵押權不適用);⑧保管費,有約定則約定優先,無約定則不收取。
出質人的權利:質權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毀損滅失時,有權要求質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2.權利質權
權利質權的標的是權利:必須是財產權(人格權、人身權不能轉讓);必須是可讓與的財產權;必須是不違背質權性質的財產權(不動產原則不能設定質權)。
A.匯票、本票、支票、存單、倉單、提單等物權憑證;
B.依法可轉讓的股份、股票(股東大會還由出質人出席,質權人不能取得股東身份權);
C.依法可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時,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權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四、留置權
擔保物權,債權人留置債務人動產的權利。
留置權法定,依法律規定而產生,不依當事人之間協議而設定的。擔保法規定,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合同法規定,行紀合同)發生的債權,債權人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1.留置權的取得:
積極要件:須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須債權已屆清償期;須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系。
消極要件:占有動產不是因侵權行為取得;留置動產不違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風俗;對動產的留置不得與債權人的義務相抵觸。
2.效力:
留置權人的權利:留置標的物;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請求償還費用(債權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有權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就留置物優先受償(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2個月(債權人應當確定2個月的期限并通知債務人)的期限內履行債務。留置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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