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復習筆記第十一章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6-18
第十一章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如地上權、永佃權、典權、用益權、居住權、地役權等)是對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他物權。
特征:
用益物權以對標的物的使用、收益為其主要內容,并以對物的占有為前提;
用益物權是他物權、限制物權和有期限物權;
用益物權是不動產物權。
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或合同沒有特殊約定時,下列哪些權利人可以取得原物所生自然草息的所有權?( )
A.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 B.采礦權人 C.典權人 D.質權人
[參考答案] ABC[解題思路和依據] 選項A、B、C都是用益物權,取得孽息所有權是用益物權的當然內容。而選項D是擔保物權,質權人只能占有孽息,而不能取得孽息的所有權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
產生
1、 土地劃撥:
現行法律中劃撥土地不能抵押;
劃撥土地上房屋轉讓時房屋轉讓有效,應當補償土地出讓金。
2、鄉(鎮)村建設用地
1) 農村居民住宅用地。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一人一生只有一次,本村村民的待遇無償取得)。
2) 鄉(鎮)村企業建設用地。
3、土地使用權出讓:國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協議、招標和拍賣)。改變用途要得到批準。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
有期限,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其期限為30年;荒山荒地植樹造林50年不變。
三、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居民的用益物權)
農村居民出賣、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農村居民遷居并拆除房屋后騰出的宅基地,由集體組織收回,統一安排使用。
公民不得買賣或變相買賣宅基地。非法轉讓宅基地,視其情節可以沒收非法獲取的價款或收回對宅基地的使用權。
四、典權——典權人支付典價,對他人的不動產進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典權:僅限于房屋。
(一)典權人享有除房屋所有權以外的所有權利。
(二)典價:出賣價格的5/10-8/10.
(三)典權人的權利義務:收取孳息、轉典(轉典的典價不能超過原典價)、出租、優先購買權(不適用贈予,互易如果是非種類物可以,非種類物不行)、分擔風險(很重要,看P121案例,典權存續期間,典物如果因不可抗力導致全部或部分滅失時,就滅失的部分,典權與回贖權均歸消滅。在出典人就典物余存的部分回贖時,滅失部分的價值的一半,可以從典價中扣除)。
(四)出典人的權利義務:讓與典物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只能是抵押權,不能設立與典權性質不能并列的權利,如典權、地上權)、回贖不以原出典人為限。
(五)典權贖回期限:30年內任意時間。
(六)找貼(找貼是在典權存續中出典人將典物所有權讓與典權人,找回典物的當時價格與典價的差額,從面使典權消滅的一種方法)、作絕(有期限的典權,因期限屆滿由典權人得到所有權,典權亦因混同而消滅)、別賣(典權附有到期不贖,聽由典權人出賣典物收回典價條款時,因典物別賣于第三人而使典權消滅)的含義。
(七)在房屋出典期間或者典期屆滿時,當事人之間約定延長典期或者增減典價的,應當準許。承典人要求出典人高于原典價回贖的,一般不予支持。以合法流通物作典價的,應當按照回贖時市場零售價格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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