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成考專升本民法重點復習資料(37)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5-02
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發包人的義務:
1)發包人應履行協作義務。
2)必要檢查的義務。
3)竣工驗收的義務。
4)按約定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拒絕交付所建工程,并有機以該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清償工程價款。承包人的此項權利通說為法定抵押權。值得注意的是,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承包人不得對其實施留置權。
運輸合同的法律特征:1、運輸合同是有償、雙務合同和諾成合同2、運輸合同的標的是運送行為3、運輸合同主體為托運人(旅客)、承運人4、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訂立合同具有特殊性 1)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2)合同條款相對穩定并具有格式條款的特點。
運輸合同的分類:1、以運輸的對象為標準,分為客運合同與貨運合同。
2、以承運人數量為標準,分為普通運輸合同和聯運合同。
3、以承運人采取的運輸方式為標準,分為單一運輸合同與多式聯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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