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貨代考試輔導:貨代債務可否轉移
來源:中大網(wǎng)校發(fā)布時間:201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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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9年7月至8月間,被告B公司因代理C公司出口貨物的需要,委托原告A公司對出口貨物的運輸進行代理。截至2009年9月12日,被告因上述業(yè)務尚欠原告23829元人民幣和10300美元。同日,原告?zhèn)髡娼o被告,確認被告B公司上述欠款由C公司承付。另原告在9月12日前,實際上就已收到C公司和貨主支付的上述欠款中的人民幣6000元及4700美元。同年12月16日,C公司向原告出具了還款計劃書,原告在該還款計劃書上蓋章予以確認,該還款計劃書上載明:“對關于我方拖欠貴司的船
運費
5625美元和人民幣26329元一事,我公司承認并保證以下列的付款方式付清欠款……“同年12月18日,原告收到C公司支付的10000元。2010年3月5日,原告又收到10000元。
2009年9月至2010年3月間,原告與被告之間仍發(fā)生了一些
貨運代理
業(yè)務。
原告向廈門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其余欠款以及2009年9月至2010年3月間商檢費用11900元。
審理
廈門海事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C公司已經(jīng)取代了被告成為支付上述款項的義務人,被告則不再是上述款項的付款義務人。對于原告認為被告應支付原告2009年9月至2010年3月間商檢費用11900元的訴訟請求,因沒有事實依據(jù),不予支持。
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在上訴期內(nèi)均未上訴。
分析
本案涉及如何甄別合同履行中的債務轉移與雙方約定由第三人承付的問題。
對二者如何區(qū)分的理解,應建立在滿足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基礎上。依此對有關的證據(jù)進行判斷,得出法律上認定的客觀事實,是區(qū)分二者的前提。
從本案的情況看,2009年9月12日傳真件本身無法確認原告同意的內(nèi)容,究竟是同意債務轉移給C公司承擔,還是只是同意款項由C公司承付。但結合2009年12月16日還款計劃書,能證明C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向原告承諾償還自己所欠原告的債務,原告也予以同意的內(nèi)容,可以推斷出在傳真件中原告同意的內(nèi)容是同意債務轉移給C公司承擔,而不是原告主張的其只是同意款項由C公司承付,因此被告沒有義務向原告支付已經(jīng)轉移給他人承擔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