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貨代考試輔導:保險合同案例分析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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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又稱保險契約,它是經濟合同的一種,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就保險事項,經過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保險人有向被保險人收取約定的保險費的權利,有承擔特定責任范圍內災害事故所致損失的經濟利、償或支付保險金的義務;被保險人有交付約定保險費的義務,有取得保險賠償金的權利。保險合同形式有保險單、保險憑證、聯合憑證、暫保單等。
1.保險單,俗稱大保單,是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簽發的單獨保險單,包括保險契約的全部內容,是完整的承保形式,它對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有詳盡的描述,故而又被稱為正式保險單。
2.保險憑證,俗稱小保單,是一種簡化的保險單據,包括保險單據的基本內容,但不附有保險條款的全文,保險憑證與保險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保險條款以保險單的保險條款為準。
3.聯合保險憑證,又稱承保證明,是一種發票和保險單相結合的比保險憑證更為簡化的保險單證,是在商業發票內加注保險的內容,并由保險人簽章表示發票內的貨物已經按所注內容投保。這種單據只有我國采用,并僅適用于對港澳地區的出口業務。
4.暫保單,又稱臨時保險單,是保險人在簽發正式保險單前所出立的臨時證明,被保險人接到國外出口商裝船通知前,先將被保險貨物的大概情況通知保險公司,預定保險契約,保險人先行開立暫保單,待裝運情況落實后再簽發正式保險單。由于暫保單內容比較簡單,又不是保險契約的證明,所以一般不為進出口商所接受。在實際業務中,主要采用保險單形式。海上保險單據的種類主要有:
一、按保險價值是否確定,可分為定值保險單和不定值保險單
1.定值保險單,是指在保險單中記載有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事先確定的保險標的價值,定值保險單項下貨物發生損失索賠時,不論所保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有多少,保險人均按保險單上訂明的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2.不定值保險單,在保險單中不記載有保險合同當事人事先確定的保險標的價值的保險單。這種保險單僅記載保險金額,而將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留待需要確定保險賠償的限額時才去估算。由于保險標的在這種保險單中所載的實際價值可能變動,因此據此理賠的價值也是不固定的。
二、按保險期限,可分為航程保險單、定期保險單及混合保險單
1.航程保險單,保險人的承保責任為某一航程,在這一航程內貨物發生損失由保險人負責的保險單。
2.定期保險單,保險人的承保責任為某一時期,在這一時期內貨物發生損失由保險人負責的保險單。
3.混合保險單,兼有航程和定期兩種性質的保險單,在這種保險單下,保險人僅對在保險期限內和規定的航程所發生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三、按船名是否確定,可分為定名保險單、流動保險單、預約保險單及總括保險單四種
1.定名保險單,指投保人投保時載運船舶已經確定,并在保險單上注明船名及開航日期的保險單,通常使用的多是這種保險單。
2.流動保險單,也稱統保保險單,或報告式保險單,是一種連續有效的保險單。保險當事人預先規定一個總保險金額,每批貨物裝運后被保險人將投保金額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即從總保險金額中逐筆予以扣除,直到總金額用完,保險單自動注銷。
3.預約保險單,又稱開口保險單,是辦理預約保險的單據。在貨物出運前,先簽協議,規定保險范圍、貨物種類、保險費率等條件下,保險人一接到被保險人的裝船通知,保險立即生效,即使在接到通知前貨物受損,保險人仍負賠償責任。
4.總括保險單,又稱閉口保險單,指保險人在約定的保險期間內承保存放在同一地點的多種貨物或存放在一個以上地點的一種或多種貨物的保險單,保險單內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商定一個總保險金額、承保險別、起運地點費率水平等,被保險人支付一筆總的保險費,在約定的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于被保險人每批出運的貨物全部承保,被保險人不必逐筆向保險人發出裝船通知,直到總保險金額扣凈后,保險人不再承擔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