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熱點:十辯校車安全條例草案
來源:浙江在線發布時間:2012-01-30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碰撞七:校車是否應該享有優先權
據介紹,關于校車通行優先權多數意見贊成征求意見稿關于校車通行優先權的規定,認為這是條例的“亮點”,對于保障未成年學生集體乘車的交通安全很有必要,也有利于在全社會形成關愛孩子、禮讓校車的文明風尚。建議進一步完善相關的執行保障措施。
有些意見則提出,這些規定是效仿國外的,不符合我國國情。農村沒有公交車道,也很少有交警執勤,這些優先權基本用不上。在城市則會加劇交通擁堵。校車有了特權,還可能導致駕駛人的責任心降低,反而會不安全。路上校車遇到救護車、消防車,究竟誰讓誰,也成了問題。
碰撞八:學校是否應派隨車照管人員
關于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有些意見贊成征求意見稿關于學校應指派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學生的規定,認為學校指派的人員熟悉學生情況,和學生溝通交流比較方便,可以有針對性地做好隨車照管工作,也便于學校對這些人員進行統一管理、教育和培訓,對保障學生乘車安全有利。
有些意見則不贊成都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認為學校編制緊張,教師的工作壓力本來就很大,在學生上學前和放學后還要兼做隨車照管人員,難以承受,會影響教學秩序和教學質量,在學校有多路校車的情況下更是這樣。建議明確規定,學校自備的校車,可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學校向校車服務提供單位租用的校車,由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指派隨車照管人員;或者由學校與校車提供單位協商約定由誰指派隨車照管人員。
碰撞九:是否應該加重法律責任
有些意見認為,征求意見稿規定的法律責任還應進一步加重,如大幅度提高罰款數額,吊銷校車服務提供單位的客運經營許可,對校車駕駛人終身禁駕,撤銷校長職務,解聘教師和隨車照管人員,開除相關人員公職等,以增強法律的威懾力。
有些意見則不贊成大幅度加重法律責任,認為實際中的主要問題不是處罰不夠重,而是監管不到位。如能確保監管執法到位,現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律責任足以起到應有的懲戒和警示作用;如不能有效解決監管執法問題,規定多重的法律責任也沒用。也有些意見認為,目前危及校車安全的主要問題,如超速、超載等,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有明確的處罰規定,本條例沒有必要另作規定,也不應作出與上位法不一致的規定。
碰撞十:3年過渡期長還是短
征求意見稿規定,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年內,用于接送幼兒、小學生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可以根據省級政府的規定使用非專用校車。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說,對于規定一定時間的過渡期,普遍表示贊同。但對過渡期的具體期限,有不同意見。有些意見認為,3年過渡期的規定符合實際,表示贊成。有些意見則認為,3年過渡期太長。只要政府下決心整治,并加大對專用校車生產和配置的支持力度,是可以在短期內達到要求的。建議將過渡期縮短為1-2年。
也有不少意見認為,3年過渡期偏短,很多地方3年內更換專用校車有困難;而且設置過渡期不能只考慮車的問題,還應考慮路的問題。一些貧困山區現有公路技術條件無法通行專用校車。要解決路的問題,3年時間顯然不夠。建議將過渡期延長到5年或更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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