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家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題(237)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1-11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國家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題
何謂奧林匹克知識產權
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主要有四類:
一類為屬于國際奧委會專有的產權,包括: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志,奧林匹克旗,奧林匹克格言,奧林匹克徽記,奧林匹克會歌.
二類為奧運會組委會繼承申辦,籌建以及舉辦奧運會過程中形成的產權,閉幕后(舉辦當年的12月31日以后)這些權利歸國際奧委會所有.包括:奧運會申辦委員會的標志,奧運組委會的奧林匹克徽記,奧運會徽記,奧運會旗幟,奧運會的口號,奧運會吉祥物,"城市+年份"的奧運會標識,奧林匹克火炬,徽章,獎牌和紀念章等設計及與之有關的任何鑄模,奧運會證書,各種奧林匹克出版物,音樂作品,圖像作品,與奧運有關的各種數據庫和統計數據等.
三類為國家奧委會的產權,包括國家奧委會的名稱和徽記.在使用這類產權時,必須符合國際奧委會的有關規定.
四類為組織或個人通過合法渠道取得與奧運會密切相關的產權.主要包括:奧運會電視轉播權節目;授權使用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商品;與奧運會密切相關的作品;與奧運會密切相關的專利產品和專利技術等.
前三類知識產權是以規定和合同形式確定的,無論國家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如何規定,都必須遵守.它們主要依據《奧林匹克憲章》和《主辦城市合同》來行使,還須由國際奧委會授權,具有無限期性和強制性和許可使用性.第四類知識產權主要依據各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進行保護.
國家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題
當前我國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按照《奧林匹克憲章》和《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中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要求,國務院頒布并實施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2002年4月1 日實施),該條例作為我國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專門行政法規,是中國政府履行國際承諾,加強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最重要的措施,最積極的步驟.此外,作為第 29屆奧運會的主辦城市,北京也與2001年頒布并實施了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地方規章《北京市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規定》.
奧林匹克標志除了依照《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受到保護外,還可以依照我國的《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特殊標志管理條例》,《體育法》等也都有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相關內容.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目前還沒有加入《保護奧林匹克會徽條約》即《內羅畢條約》.
參考法條:《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四條
編輯推薦:
事業單位考試《公文寫作》模擬題一
事業單位考試《公文寫作》模擬題一(附答案)
事業單位考試《公文寫作》模擬題二
事業單位考試《公文寫作》模擬題二(附答案)
事業單位考試《公文寫作》模擬題三
事業單位考試《公文寫作》模擬題三(附答案)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